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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潮州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
蓝色河畔 2023-2-7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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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印发《潮州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潮退役军人规〔2020〕1号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现将《潮州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规定》 ...

关于印发《潮州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

潮退役军人规〔2020〕1号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现将《潮州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本工作规定制定或修订相应的规定,积极开展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

          潮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7月1日

潮州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

临时救助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医疗方面的临时性特殊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工作规定中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由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行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烈士子女、“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具体按粤府办〔2000〕111号文规定),以及上述人员以外的退役军人。

第三条 本工作规定所指的特殊困难,是指优抚对象在生活、医疗方面遇到的且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又符合本工作规定条件的特殊困难,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临时救助。其他方面的特殊困难或优待由其他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帮助解决。

第四条 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先行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实行层级负责制。除应急临时救助和全市统一安排的临时救助性慰问外,原则上,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由市本级直接实行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市本级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临时救助;非由市本级直接实行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非市本级优抚对象),由县(区)级及以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符合《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且获得救助的同一事项,本年度内不再给予市级临时救助。

第六条 市本级优抚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孤老优抚对象,享受相关待遇后仍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二)优抚对象同时是低保户或精准扶贫户的,享受相关待遇后仍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三)优抚对象本人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按潮民〔2009〕158号文规定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年度(申请之日往上一周年,下同)住院(含起付资金、乙类项目自付资金)和特殊门诊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含3000元,以医疗费用结算表为准)],医疗临时特别困难的;

(四)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或者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造成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救助后,家庭损失仍达30000元以上),致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五)优抚对象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需贷款(年度贷款3000元以上)缴交学费;或因配偶、子女身患重病[医疗费用经各项报销(或补偿)、补助、其他救助后,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资金、乙类项目自付资金,下同)仍达10000元以上],致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 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特殊困难临时救助需提供的主要材料:

(一)本人申请书(需本人签名或按手印)。

(二)填妥《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或《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一式1份。

(三)其他材料:

1.孤老优抚对象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生活困难证实材料(原件)。

2.优抚对象同时是低保户或精准扶贫户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或精准扶贫户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因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实材料(原件),病历(复印件),住院或特殊门诊医保结算凭证(医疗费用结算表复印件)。

4.因自然灾害或者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单位出具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证实材料(原件)。

5.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的或因配偶、子女身患重病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子女读书贷款单据(复印件)或配偶、子女医疗费用有效凭证(医疗费用结算表复印件)。

第八条 非市本级优抚对象,本人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且一个年度内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按相关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按潮民〔2009〕158号文规定补助和其他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住院和特殊门诊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含8000元,以医疗费用结算表为准)]的,经户籍所属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县(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可申请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生活临时特殊困难的由县(区)级及以下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救助。

第九条 非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需提供的主要材料:

(一)本人申请书(需本人签名或按手印)。

(二)填妥《潮州市优抚对象(非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一式1份。

(三)其他材料: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退伍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疾病诊断证实材料(原件),病历(复印件),住院或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表(复印件),本人银行帐户(复印件,注明账户名、账号、开户行)。

第十条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充分考虑优抚对象特殊困难及本级本部门救助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的标准:

(一)市本级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市本级优抚对象符合本工作规定第六条之(一)、(二)项的,给予1000元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符合本工作规定第六条之(四)项的,给予3000元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符合本工作规定第六条之(五)项的,给予1000元生活困难临时救助。

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市本级优抚对象年度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经各项报销(或补偿)、补助、救助后,以医疗费用结算表为准,自付合规医疗费用3000元(含3000元)至8000元(不含8000元)的,给予12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合规医疗费用8000元(含8000元)至20000元(不含20000元)的,给予25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合规医疗费用20000元(含20000元)至30000元(不含30000元)的,给予4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合规医疗费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市本级优抚对象,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非市本级优抚对象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非市本级优抚对象年度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经各项报销(或补偿)、补助、救助后,以医疗费用结算表为准,自付合规医疗费用8000元(含8000元)至20000元(不含20000元)的,给予2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合规医疗费用20000元(含20000元)至30000元(不含30000元)的,给予3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合规医疗费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给予4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非市本级优抚对象,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特殊困难临时救助:

(一)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有效原始证实材料的;

(二)本人有劳动能力而不愿自食其力造成特殊困难的;

(三)不如实或拒绝提供相关家庭情况的;

(四)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及整容矫形等自身原因造成医疗费用高昂,致特殊困难的。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向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得到一次救助。医疗费用单据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向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的,由其本人(本人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亲属)持申请书到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领取《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或《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按要求栏目填妥后,报户籍所在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调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提供本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证件、证实材料,交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办理。

非市本级优抚对象,符合本工作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由其本人(本人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亲属)持申请书到所属镇(街道)(有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以抚恤补助关系为所属;没有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以户籍关系为所属)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潮州市优抚对象(非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按要求栏目填妥,同时提供本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件、证实材料,逐级报所属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承办)代为申请。

(二)审核。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解决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审核小组,负责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审核工作。在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审核小组提出拟临时救助款额,按程序报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向市本级优抚对象、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退回相关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经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解决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审核小组审核同意的,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行审批。

(四)发放。经审批同意的,给予发放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款。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财务部门通过银行直接将救助款划拨到优抚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可由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年度财政专项资金不足时,可由抚恤补助或医疗补助年度结余资金解决。资金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按结余结转资金规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通过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定期公布对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因提供虚假证件、虚假证实材料,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款的,一经发现,查实,及时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项,两年内不得向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工作规定制定或修订相应的规定,积极开展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视情况确定是否重新修订。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定由潮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附表:1.《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

      2.《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

      3.《潮州市优抚对象(非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


附件1


须 知

一、市本级优抚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生活困难临时救助:

1.孤老优抚对象,享受相关待遇后仍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2.优抚对象同时是低保户或精准扶贫户的,享受相关待遇后仍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3.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或者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造成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救助后,家庭损失仍达30000元以上),致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4.优抚对象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需贷款(年度贷款3000元以上)缴交学费;或因配偶、子女身患重病(医疗费用经各项报销(或补偿)、补助、其他救助后,年度(申请之日往上一周年)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达8000元以上),致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二、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生活困难临时救助需提供的主要材料:

1.本人申请书(需本人签名或按手印);

2.填妥《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

3.其他材料:

(1)孤老优抚对象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生活困难证实材料(原件)。

(2)优抚对象同时是低保户或精准扶贫户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或精准扶贫户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因自然灾害或者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单位出具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证实材料(原件)。

(4)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的或因配偶、子女身患重病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子女读书贷款单据(复印件)或配偶、子女医疗费用有效凭证(医疗费用结算表复印件)。

三、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程序:

由其本人(本人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亲属)持申请书到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领取《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按要求栏目填妥后,报户籍所在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调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相关证件、证实材料,交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办理。

四、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生活困难临时救助:

1.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有效原始证实材料的;

2.本人有劳动能力而不愿自食其力造成特殊困难的;

3.不如实或拒绝提供相关家庭情况的;

4.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及整容矫形等自身原因造成医疗费用高昂,致特殊困难的。

五、优抚对象向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年度(申请之日往上一周年)内只能得到一次救助。

六、符合《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且获得救助的同一事项,本年度内不再给予市级临时救助。



附件2



须 知

一、市本级优抚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市本级优抚对象本人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经相关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按潮民[2009]158号文规定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一个年度(申请之日往上一周年,下同)住院和特殊门诊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含3000元,以医疗费用结算表为准)],医疗临时特别困难的;

二、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需提供的主要材料:

1.本人申请书(需本人签名或按手印);

2.填妥《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

3.其他材料: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实材料(原件),病历(复印件),住院或特殊门诊医保结算凭证(医疗费用结算表复印件)。

三、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程序:

由其本人(本人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亲属)持申请书到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领取《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按要求栏目填妥后,报户籍所在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调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相关证件、证实材料,交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办理。

四、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特殊困难临时救助:

1.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有效原始证实材料的;

2.本人有劳动能力而不愿自食其力造成特殊困难的;

3.不如实或拒绝提供相关家庭情况的;

4.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及整容矫形等自身原因造成医疗费用高昂,致特殊困难的。

五、优抚对象向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得到一次救助。医疗费用单据不得重复使用。

    六、符合《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且获得救助的同一事项,本年度内不再给予市级临时救助。



附件3



须 知

一、非市本级优抚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非市本级优抚对象,本人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且一个年度(申请之日往上一周年,下同)内其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按医保有关规定比例报销(或补偿)、按潮民[2009]158号文规定补助和其他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住院和特殊门诊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含8000元,以医疗费用结算表为准)]的,经逐级报所属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县(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可申请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生活临时特殊困难的由县(区)级及以下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救助。

二、非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需提供的主要材料:

1.本人申请书(需本人签名或按手印);

2.填妥《潮州市优抚对象(非市直)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

3.其他材料: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退伍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疾病诊断证实材料(原件),病历(复印件),住院或特殊门诊医保结算凭证(医疗费用结算表复印件),本人申请并附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原件),本人银行帐户(复印件,注明账户名、账号、开户行)。

三、非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程序:

由其本人(本人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亲属)持申请书到所属镇(街道)(有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以抚恤补助关系为所属;没有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以户籍关系为所属)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潮州市优抚对象(非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按要求栏目填妥,同时提供相关证件、证实材料,逐级报所属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承办)代为申请。

四、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1.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有效原始证实材料的;

2.本人有劳动能力而不愿自食其力造成特殊困难的;

3.不如实或拒绝提供相关家庭情况的;

4.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及整容矫形等自身原因造成医疗费用高昂,致特殊困难的。

五、优抚对象向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得到一次救助。医疗费用单据不得重复使用。

    六、符合《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且获得救助的同一事项,本年度内不再给予市级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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