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政策,规范对潮州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支持先进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我市制订了《潮州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下简称《市实施细则》),现就《市实施细则》进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进一步发挥制造业投资推动工业经济增长的牵引带动作用,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制订了《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及《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要求地级以上市政府制定本地区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根据市政府批示精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订了《市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市实施细则》共二十七条,规范了潮州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细化了各单位工作职责,明确了测算项目的条件、投资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项目的申报及评审程序等。《市实施细则》明确了测算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潮州市境内,并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等审批文件;(二)项目核准、备案和“十四五”期间预计完成总投资须 5 亿元以上;(三)项目未获得过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的支持;(四)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五)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市实施细则》明确了投资奖励资金使用主要范围包括:降低用地或生产运营成本、产业园发展、配套建设、贷款贴息、设备奖励等。《市实施细则》要求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已列入测算的项目因投资减少、市场因素影响等累计未能按规定完成5亿元以上投资,因此造成省要求清算收回奖励资金的,前期已获取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必须将全部奖励资金退还至同级财政。 来源:技改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