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汕头市检察院起诉的全省首宗异地起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胜诉判决,凸显了公益诉讼的补充调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证据机制,为我省办理集中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贡献了汕头经验。 揭阳市揭东区检察院在办理袁某文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发现,袁某文经营的五金配件厂非法排放废水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开展立案调查,并发布公告,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该配件厂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进行评估,经评估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失数额为460440.75元。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集中管辖规定,揭东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汕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该案后,汕头市检察院迅速成立由分管副检察长担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积极主动与揭东区检察院沟通协调、协作配合。经审查发现,袁某文经营的五金配件厂是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袁某文本人,应当以五金配件厂、袁某文为共同被告;审查案件中,检察机关针对刑事案件未予认定的事实,充分运用公益诉讼调查权进行补充调查,并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证据标准,依法追究行为人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评估报告中确定偷排废水的时间段长于刑事判决认定的偷排废水时间,汕头市检察院遂在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据标准继续调查取证。一方面,汕头市检察院向揭东区检察院了解相关情况,并委托该院协助向当地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补充调查有关证据;另一方面,办案组前往揭阳市当地对袁某文进行询问,获取袁某文自认暗管长期存在的陈述;同时到该五金配件厂现场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在补充调查完善相关证据后,汕头市检察院于2022年1月6日向汕头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年4月12日,汕头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5月30日进行公开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该五金配件厂、袁某文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数额460440.75元、付还环境损害评估费用160000元,并在省级媒体就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决后,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汕头市检察院还牵头与梅州、潮州、揭阳市检察院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从个案协作配合上升到建立联动协作长效机制,构筑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 END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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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