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关于工伤保险,如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呢?一起来看~ 01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单位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2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03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04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职工治疗工伤应当按规定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对符合待遇享受条件和联网记账条件的参保职工,协议机构予以联网记账。未能实时记账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先行垫付医疗费后,持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以下是我市最新工伤协议机构名单,包括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备服务协议机构(请扫码查看)。 05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以下是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点击查看大图): 来源:汕头社保 — E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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