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医保局发文明确,将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不一致
省医保局发文修订完善
6月20日,广东省医保局官网公布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维护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的医保合法权益。该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东省医保局解读指出,该政策出台的背景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广东省参保人跨地区、跨制度流动越来越频繁,省内各市职工医保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不一致,退休后待遇享受地选定规则不够合理,不满年限参保人的补缴政策差异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保人的权益,且原有政策与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于2021年11月联合印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不一致,亟需进一步修订完善。
职工医保享退休待遇须满足两个条件
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条件和不满年限缴费政策,是该《暂行办法》规范的重点内容。
《暂行办法》提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可享受退休待遇:
- 一是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 二是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未缴满年限的可按月或一次性补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 一是统一缴费政策。退休人员补缴的缴费基数统一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单位费率。允许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
- 二是统一待遇政策。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
- 三是允许中途变更。退休人员原选择按月缴费,但在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退休人员一开始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先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中途可按规定选择补缴。
享退休待遇还须在待遇享受地 实际缴费累计满10年
缴满累计年限后,职工医保参保人要享受退休待遇还有一个条件是: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对于曾跨地区工作和参保的参保人来说,如何确定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也需要明确。
《暂行办法》明确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并按以下三个层次确定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
- 第一个层次:在最后参保地符合享受退休待遇条件规定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符合的,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第二个层次: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也不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但符合曾参保地的缴费年限规定的,可转回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第三个层次:参保人均不符合上述两点规定的,按照“从长”或“从户籍”的原则,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其他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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