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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入罪的本质原因

路哦哦  楼主| 发表于 2020-7-22 15: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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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盗窃”单独规定为成立盗窃罪的情形之一。盗窃罪作为侵犯财产的犯罪,数额理当成为入罪的重要理由,可是该修正案却将“多次”本身规定为入罪情形,而且对数额没有任何要求,于是如何理解本罪(例如为何成立作为财产犯罪的盗窃罪可以没有数额限制?再如其中的“多次”应当作何解释?又如盗窃罪的“多次”与抢劫罪的“多次”又有何异同等一系列问题)成为理论与实务需要面对的问题。

本文认为,对前述问题的解释必须从“多次盗窃”何以成立犯罪说起,换言之,只有回答好“多次盗窃”的本质,才可以更好解释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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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4)
看起来有点蒙圈
2020-7-24 15: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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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看不懂,但是觉得好厉害
2020-7-24 16: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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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请你去编写诉讼法,有点可惜。。法律讲求事实证据,因果关系,那里跟你讨论本质?上法庭,律师说这个小偷本质不坏,多次偷钱只是为了维持生活,法律会不判你罪吗?
2020-7-24 16: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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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不知悔改,已经不是数额的问题了
2020-7-24 17: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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