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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软暴力”界定 专家称“两个足以”标准难把握

蓝色河畔手机认证状态  楼主| 发表于 2019-5-7 17: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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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能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要看是否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近日,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4个文件,对扫黑除恶中的“软暴力”、“套路贷”等刑事案件标准问题作出明确。4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举行刑辩十人论坛,到场律师、专家围绕扫黑除恶相关问题研讨时表示,在实践中,对于“软暴力”概念中的“两个足以”标准还较难把握,这需要严格界定。


       “软暴力”概念的“两个足以” 标准较难把握

       此次出台的4个文件中,《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软暴力”的认定标准,成为关注的焦点。

《意见》明确,“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律师郝春莉表示,此次文件回应了实务中的软暴力犯罪形式,比如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等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挂横幅、放鞭炮、播放哀乐、断水断电等也属于软暴力表现形式。但对软暴力的理解中,“两个足以”必须严格界定“足以”的情形。

       律师钱列阳也认为,文件中提到的“两个足以”,标准较难把握。“就像你削铅笔,我觉得铅笔刀有可能飞到我脸上来,所以我觉得你的铅笔刀是对我变相的威胁。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非常容易跨越边界。‘足以使’,这个‘足以’的标准谁说了算?


”构成软暴力 要求是“滋扰+恶势力”

       律师毛立新认为,对于“软暴力”行为的厘清,根据文件是只有在由“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实施并且达到“两个足以”程度时,才能进入相关罪名,被认定为“威胁”“要挟”“强迫”“恐吓”等行为要件。如果不是由“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实施或者尚达不到“两个足以”的程度,就不能作出这样的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暴力是用物体的力作用于人,跟踪尾随、门上喷漆、贴标语等行为并非是将物理力作用于人,因此不能作为暴力,这些行为属于非暴力的滋扰。阮齐林认为,一般滋扰行为不能认为是软暴力,只有以黑社会、恶势力为背景的滋扰行为,可以认为是软暴力。通过软暴力还会实现刑法中对强迫交易中的暴力,对敲诈勒索中的威胁,以及其他的暴力概念,比如说妨碍公务的暴力,有一个渗透和扩张。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此前对此解读,“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能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要看是否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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