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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一“字”之变有何深意?

蓝色河畔手机认证状态 发表于 2018-10-9 16: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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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不难发现,已经开展了10多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在变成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虽然只是一字之变,但涉黑涉恶问题出现了新情况、新动向,专项斗争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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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更隐蔽,扫黑除恶绝不手软消除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威胁和滋扰是当前的紧迫任务。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黑恶势力近年来得到遏制,但是还大量存在,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黑恶势力活动逐渐趋于隐蔽,游走于犯罪与违法之间,同时其组织形态、攫取利益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软暴力”、非暴力手段胁迫——为了规避打击,黑恶势力公开打斗等“硬暴力”明显减少,暴力化特征弱化,多使用“软暴力”和非暴力,采取“能吓不骂、能骂不打、能打不伤”的招数,用言语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逃避打击。披着合法外衣,隐蔽性更强——黑恶势力大多以“公司”形式依托经济实体存在,一些“转型”“漂白”的黑恶势力,组织形式“合法化”、组织头目“幕后化”、打手马仔“市场化”。渗透的重点领域发生变化——从过去的采砂、建筑等行业转为向物流、交通等领域渗透。还有构建非法高利放贷平台,成立所谓的贷款公司,延伸黑恶势力犯罪,然后进行“软暴力”催债,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形成威胁。如“校园贷”等,有的也由黑恶势力操控。“还有很多介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普通犯罪之间,形成恶势力团伙,进行违法活动。”在刚刚召开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上,有负责人表示,对于这些发展变化,政法机关将加大打击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拳出击,绝不手软。“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更加重视“现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安全方面的期待值越来越高,但黑恶势力的存在恰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绝不能让黑恶势力的存在成为一块“短板”。记者注意到,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以往的打黑除恶比较,虽然只有“扫”和“打”的一字之差,却区别很大:第一,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第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第三,过去“打黑”打得多、防得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近30个。扫黑必须打“黑伞”,基层“拍蝇”是关键扫黑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的生存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基层腐败这个“保护伞”。凡是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根本原因在于有一顶或多顶“保护伞”,一般的恶势力后面也有人支持、纵容。现实表明,黑恶势力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行贿送礼、请客吃饭等方式,与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而一些抵抗力弱的官员为得到好处,充当其“保护伞”,甚至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恶势力有恃无恐。还有一些领导干部,担心打黑除恶影响当地形象和投资环境,影响个人政绩和仕途,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等问题,助长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从群众的切身感受来讲,发生在基层的、身边的腐败影响更深更大。因此,通知明确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专家指出,这次扫黑除恶的着力点,除了打击黑恶势力本身,还要打击基层的腐败,查处“微腐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组织建设。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扫黑”就要有一把强大的“扫帚”,这是调动多部门形成扫除的合力。徐汉明表示,党和国家有效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治理手段,形成强大合力,将更加有效地扫除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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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把握好“度”,确保“三个效果”统一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更加注重严格依法办案,明确政策界限,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据了解,目前办理案件的法律适用正在逐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办理具体案件标准更加明确。通知明确要求,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来源:河南省委政法委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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