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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汕头市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性群众团体,由中央、省驻汕新闻单位、市直各主要新闻单位和相关团体、相关行业有代表性的宣传媒体及从事或热心残疾人宣传工作的有关人员组成,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弘扬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增进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理解,通过各种活动,密切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与新闻宣传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报道工作,为汕头残疾人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汕头市委宣传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汕头市长平路89号残疾人活动中心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职责是团结从事残疾人事业宣传报道工作的新闻工作者,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宣传方针、政策,研究残疾人事业的新闻宣传理论,交流宣传、采访、报道的经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报道工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采访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表彰和奖励在宣传报道残疾人事业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新闻宣传工作者和单位;

(三)组织“汕头市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活动,并作为单位会员参与广东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的活动;

(四)开展对外交流;

(五)举行文化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中央、省驻汕新闻单位、市直各主要新闻单位为本会当然单位会员。各区县(市)主要新闻单位和相关团体、相关行业有代表性的宣传媒体及从事或热心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的有关人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或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为: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代表参加本会理事会,参与本会的重大决策,推举本会领导人;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第十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的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关心残疾人事业,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汕头市委宣传部审查并经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残疾人工作和新闻宣传方面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汕头市委宣传部审查并经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汕头市委宣传部审查并经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拨款;

(二) 社会捐助。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接受汕头市审计局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汕头市委宣传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汕头市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并报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汕头市委宣传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在汕头市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汕头市委宣传部和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2年12 月6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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