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依据:
《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74号)。
二、申办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申报程序:
申请低保待遇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低保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户籍和家庭收入的证明材料。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申请低保待遇的,应当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确定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具体数额,并发给低保待遇领取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事机构:区县民政局
五、咨询电话:
汕头市民政局:88900607
金平区民政局:88634586
龙湖区民政局:88362017
澄海区民政局:85887185
濠江区民政局:87379779
潮阳区民政局:88719600
潮南区民政局:87900519
南澳县民政局:86809538
六、其他:
2011年9月份起,市政府将中心城区的低保标准提高为城镇人月300元,农村人月270元,并相应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幅度按各区目前低保补助水平的20%左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