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精神,在省残联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
(一)残疾人生活津贴的补贴对象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各类残疾人和残疾军人。必须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包括以下五类人员: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
3.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残疾人(包括农村五保对象)、残疾军人;
5.残联、民政及社会单位集中托养(供养)的贫困残疾人、贫困残疾军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重度残疾军人。
二、补贴标准
2014年至2017年逐步提高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其中残疾人生活津贴2014年从现行补贴标准100元/年·人提高到600元/年·人,2015年和2016年提高到1200元/年·人,2017年起提高到1800元/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4年从现行补贴标准600元/年·人提高到1200元/年·人,2015年和2016年提高到1800元/年·人,2017年起提高到2400元/年·人。各地已实施残疾人补贴或相应救助制度的,高于此标准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三、经费
省财政根据人均财力水平和补助对象人数,将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县(市、区)划分为三类补助地区分别按50%、60%、70%的比例给予补助;省补助办法(包括补助比例和分类地区)适用期限为2014—2017年。省补助后余下部分,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由市、区财政分别按照40%和60%的比例负担;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区(县)、镇(街道)财政分级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各区、县加大救助力度,在本级财力许可条件下,适当扩大补助面和提高补助标准。
四、申办程序
符合以上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或残疾军人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残联提出申领补助款,填写《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或《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五、发放办法
省、市、区级各级财政、残联下拨专项补助经费到位后,参照低保金发放办法,由街道逐月核拨入个人帐户。澄海、潮阳、潮南、南澳区(县)发放办法由区(县)政府确定或参照执行。
附件一:《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二:《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