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制定出台,确定了受助对象、补助标准、救助申领和审核程序,严格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该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止。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就学子女,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1.在各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
2.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教、自考毕业证书的应届大专、本科毕业生和在职研究生。
在康复机构、福利机构等接受免费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不能同时申请本办法补助。
本办法所称残疾学生
是指本人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学生
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是指学生的家长(原则上指父母;如无父母,则指学生的抚养人)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且生活困难,属于以下三种类型之一的:
(1)父母一方或抚养人持有残疾人证且生活困难,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2)父母双方均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
(3)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等,抚养人为重度残疾人,不能履行抚养义务。
办法明确,补助标准为:
普通幼儿园800元生/学年,
普通小学400元生/学年,
普通初中600元生/学年,
普通高中、中等职校、技校1000元生/学年,
全日制大专(含高职高专)2000元生/学年,
全日制本科3000元生/学年,
全日制硕士生、博士生5000元生/学年,
成教、自考大专生2000元生/一次性,
成教、自考本科生3000元生/一次性,
在职研究生4000元生/一次性。
上述补助类别以申请人当年度秋季入学所处教育阶段为准。
办法还界定了在申请发放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的过程中,各级残联部门的职能,探索扶残助学机制。明确:
申请补助的学生(或监护人)应于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汕头市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区(县)残联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区(县)残联应于10月底前完成第一批(9月底前提出申请的)补助金发放工作,10月份申请的列为第二批补助金拨付对象,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补助金发放工作。
补助金一律由区(县)残联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划拨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据实申请。
申请人采取欺瞒、虚报等手段骗取补助的,区(县)残联有权退回申请并取消补助资格,申请人已领取的补助金应依法追回。
对伪造票据、证件的,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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