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河畔MIP化改造项目

打开案卷 | 冲动惹的祸!邻里起纠纷 父子伤人被判刑

内容提要preview剖析案情,以案说法,一起来看《打开案卷》。虽然俗话有说“远亲不如近邻”“金厝边银亲戚”,但邻里间因琐事起争执,并升级发展成争吵打架的事件却时有发生。2024年6月,在潮阳区和平镇,一场因琐事诱发的邻里矛盾,就升级酿发肢体冲突,最终致使一人轻伤二级,演变成了刑事案件,涉案的一对父子,也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刑。来看法院如何审理判决。



2024年6月3日傍晚6点左右,18岁的张某锋与朋友在家门口摆弄摩托车。摩托车排气的声响,引来了邻居张某的不满。双方几句口角之后,竟然扭打在一起。
他出来骂我,骂我奶奶,因为那个人是我们的邻居,他和我们是堂宗兄弟关系,他知道我奶奶叫什么名字,他冒犯到那个名字,就发生了争吵,吵架之后,他觉得骂完气不顺,打向我的眼角,导致眼睛淤青。——被告人  张某锋


就在双方扭打之际,张某锋的父亲张某涛闻声赶来。看到儿子与人打架,他匆忙从家中抄起一根水龙管,朝着张某砸去。张某也不甘示弱,迅速拿起锄头反击,混乱中,锄头打中了张某涛的面部。
当时看到他拿起锄头敲我爸的面部,我爸躺在地上,眼睛直流血,作为男人看了就很冲动,然后就跑进厨房去拿了把菜刀。——被告人  张某锋
我还没动手,他就拿起锄头敲伤我的眼角,流血了,我儿子人比较冲动,他就去厨房里拿了把菜刀比划,他手去抢我儿子的菜刀,就被我儿子划伤了。——被告人  张某涛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手部伤情符合被锐器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张某涛、张某锋取得被害一方的谅解。2024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涛、张某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潮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郑潮盛


就此案,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认定张某涛和张某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二人案发后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依法判处张某涛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张某锋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伤害的结果达到轻伤以上。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发生,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构成。本案中,在客观上,二被告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行为,致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主观上,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故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客观要件而构成该罪。——潮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郑潮盛


张某涛、张某锋与本案的被害人张某,本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更有着族亲关系,本应亲如一家,相互扶持。却因为小事,将邻里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在接受采访时,张某涛和张某锋都表达了深深的悔意。
后悔是确实后悔,主要是年轻气盛做错事,毕竟事情都已经做错了,现在就只能为自己的错负责任,也没办法怎么办,如果能重来,是一定不会这么做的。——被告人  张某锋
就弄出了这件事,实在是后悔,赔偿他5万元。那也没办法,冲动是魔鬼。——被告人  张某涛


世上没有后悔药,一旦触犯法律,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每一个人,面对纠纷,应克制冲动,依法理性解决矛盾,否则,不仅会伤害他人,还会让自己身陷囹圄,付出沉重代价。
近年来,邻里间因琐事导致的故意伤害犯罪时有发生,应当引起更多关注。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相处应以团结友善为原则,切勿因一时冲动进一步激化矛盾。我们呼吁人民群众养成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合法、理性、文明的途径进行维权,一时冲动获刑不值当,以和为贵才是正解。——潮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郑潮盛

视线君说:

很多纠纷矛盾之所以会升级,都是冲动惹的祸,但凡有一方多一份包容,少一份冲动;多一份理性,少一份鲁莽,事态也就不会恶化,走向不可控。而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彼此的相处,不仅仅注重“退一步海阔天空”,更强调守望相助、互相帮扶,才能维护和睦与安宁。



详细节目敬请收看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潮语版:经济生活频道19:00《今日视线》欢迎您的报料:
热线电话:13902771234、83181234汕头橄榄台《今日视线》报料平台微信订阅号:sttv今日视线版权为汕头融媒集团所有,转载须经授权。授权请联系jinrishixian@126.com

相关阅读

老人夜游小公园 欣然咏唱《百屏灯》

雨雾天气下 如何确保行车安全?

海豚也知春 畅游东海岸

六旬老人走失 连日寻找未果

关注两会 | 强化驾驶人管理 规范电单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