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乡镇街道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揭府规〔2022〕5号
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法治办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了深入评估。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专业性强、乡镇街道确实无法有效承接的,以及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等原因不能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共19项,现予以收回。
自2022年8月1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街道不再行使。各乡镇街道在2022年8月1日前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当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特此公告。
附件:揭阳市收回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请点击“阅读原文”进入揭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