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河畔MIP化改造项目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围绕国家、省、市重大人才战略目标引进和培育科技创新团队,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汕头市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评审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30日

汕头市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汕头市高水平创新团队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汕头市高水平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指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方向符合我市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玩具创意和大健康等“三新两特一大”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的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的创新团队。创新团队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第三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引进创新团队工作。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辖区(本单位)创新团队的引进、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日常服务管理等工作。用人单位是创新团队项目的申报主体,负责提出引进需求、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第四条 资助标准。对入选的全职引进创新团队和柔性引进创新团队,定额给予项目经费资助。全职引进的创新团队达到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给予10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达到省内顶尖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给予5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给予2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柔性引进的创新团队达到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给予2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达到省内顶尖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给予13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给予8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当实际立项资助的财政经费低于申请的财政经费时,用人单位应当以自筹经费补足财政资助未获足额批准的缺口,保证项目的总经费投入不变,并不得以实际立项经费少于申请获得的财政经费为由,调整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指标等内容。第五条 申报条件。创新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方向符合我市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玩具创意和大健康等“三新两特一大”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二)创新团队成员应不少于3人,即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重点重大项目(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三成员)任职,团队成员之间具有良好合作基础或曾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重点重大项目。团队带头人应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担任教授及以上职务,具有领衔省市重大科研任务能力。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50%以上,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月1日)。团队全职成员如已落户汕头市,首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应在申报前一年1月1日之后。(三)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职业操守及较强的创新能力,遵纪守法,学风正派,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四)全职引进创新团队,入选后团队带头人及至少2名核心成员必须全职在汕(即用人单位,下同)连续工作5年以上,其他核心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兼职,全职成员每年在汕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即每年累计工作198个工作日及以上),兼职成员每年在汕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即每年累计工作66个工作日及以上)。柔性引进创新团队,入选后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每年在汕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即每年累计工作22个工作日及以上)。国内引进全职成员在汕工作时间证明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和银行工资流水/个人纳税凭证中任意两项为准;国内引进兼职成员在汕工作时间证明以国内差旅报销凭证和银行工资流水/个人纳税凭证为准;境外引进成员在汕工作时间证明以出入境记录和人事关系调入材料/社保缴纳凭证/银行工资流水/个人纳税凭证为准。(五)用人单位与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周期应能够覆盖创新团队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执行周期,全职引进创新团队一般不少于5年,柔性引进创新团队一般不少于3年;申报之前双方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应签订引进协议或意向书,并承诺在入选后1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六)用人单位是企业的,应在汕头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用人单位是在汕高校、科研院所的,仅可引进全职创新团队,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用人单位须能为创新团队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七)用人单位与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及其任职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法律上存在从属关系(或股权投资关系)的不予支持。第六条 创新团队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具体要求以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为准。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创新团队(含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赋予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创新团队)成员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再重复支持。第七条 申报立项程序。(一)组织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汕头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上提交创新团队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初审推荐。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创新团队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申报对象,并确保网上申报材料与书面申报材料一致。(三)材料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经主管部门推荐的创新团队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创新团队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1.材料评审。评审机构根据创新团队项目所属的专业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以创新团队申报材料为依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经专家评审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的,方可进入下一评审阶段。2.现场评审。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负责对拟引进创新团队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包括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经专家评审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的,列为拟入选团队,并形成书面推荐和资助经费意见。(五)形成拟入选名单。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机构的综合评审意见,经集体讨论后形成拟入选创新团队名单及资助经费意见,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六)确定入选名单。市科技局按程序确定入选创新团队名单及资助经费。(七)签订任务书(合同书)。创新团队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项目申报书内容转化生成任务书(合同书)。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就项目研究内容、主要技术指标、成果指标、经费预算等问题进行约定。(八)划拨经费。创新团队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资助经费拨付至用人单位。全职引进的创新团队项目,分2期拨付经费,任务书(合同书)签订后首期拨付60%的经费,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剩余40%的经费。柔性引进的创新团队项目,在任务书(合同书)签订后一次性拨付经费。创新团队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经费的管理,设立专账进行核算,确保项目经费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和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第八条 申报材料。(一)汕头市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申报书。(二)团队成员有效身份证件或护照复印件。(三)团队成员最高学历、学位、职称和科研业绩等材料。(四)团队成员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重点重大项目(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三成员)任职,团队成员之间具有良好合作基础或曾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重点重大项目的有关材料。(五)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六)用人单位为企业的,提供近3个年度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七)团队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引进协议或意向书等。(八)汕头市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申报简要情况表。第九条 入选创新团队成员要履行约定,落实在汕工作时间,按期完成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配合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主管部门要履行起对本辖区(本单位)入选团队履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创新团队自入选第2年起,用人单位及创新团队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在阳光政务平台提交上一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对人员在岗、项目进展、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总结自评。第十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期内,任务书(合同书)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的,由用人单位和创新团队共同提出变更申请,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变更。团队带头人不得变更,第一、二位核心成员变更不得超过1名,团队整体变更人员数量不得超过2名。项目研究内容、预期目标不得变更,仅允许其实现方法、手段、形式的变更。每个项目只能变更1次,变更事项不超过3项。第十一条 项目考核验收。全职引进创新团队项目考核验收采取“中期考核+结题验收”形式进行,柔性引进创新团队项目只进行结题验收。项目实施三年后进行中期考核,实施期满后进行结题验收。中期考核由市科技局统筹指导,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结题验收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实施,委托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重点对人员在岗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研判,其中人员在岗情况验收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进展情况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经费使用情况由用人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考核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项目考核验收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项目结余资金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第十二条 项目终止。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终止和被动终止,主动终止由用人单位和创新团队主动提出,被动终止由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开展情况提出。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应启动终止程序:(一)项目出现团队带头人离职、用人单位已被撤销或注销等不具备继续实施的情形。(二)项目中期考核不合格,逾期未完成整改。(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项目终止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并视项目开展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助经费。第十三条 对因上述(二)(三)(四)情形终止或其他被动终止情形的,以及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经费资助的,取消入选资格,视团队项目开展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助经费。用人单位及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3年内不得申报我市人才项目、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大人才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第十四条 入选创新团队成员和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推广项目产生的重大产品,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项目成果应当在汕头市转化应用,如确需到汕头市外转化的,用人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资助经费。第十五条 创新团队的项目经费、评审工作经费等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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