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交通运输局、濠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全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和《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执法实际,局制定了《汕头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适用上级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和裁量标准。
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我市交通运输法规行政处罚幅度未作出细化规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三、本《裁量基准表》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汕交执〔2021〕28号)同时废止。本《裁量基准表》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汕头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xls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15日
编辑:朱咸军
校对:黄彬
审核:郑红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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