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残联规2015001号
汕残联〔2015〕23号
关于印发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
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有关康复机构:
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是抢救性康复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改革精神,根据《第二版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评审方案及其评审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等相关工作,在2011年出台《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项目实施办法》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总结我市近年来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迅速提升抢救性康复服务公共供给能力的实践,经征求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市编办、市民政局等单位意见,我们制定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办法(暂行)》,业经市法制局法律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6月9日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程序,提升抢救性康复工作水平,根据市政府《印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73号)精神,参照《第二版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评审方案及其评审标准》(粤康办3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基本条件
1、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同时,有关政策、法规有要求从业许可的,应当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从业批准。
2、专业人员配置应参照《第二版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评审方案及其评审标准》相应项目三级标准比例要求配备,其中,听力语言、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按照康教人员与康复对象不少于1:3比例配备,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按照康教人员与康复对象不少于1:3.5比例配备,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按照康教人员与康复对象不少于1:4比例配备。专业人员应持有相关专业学历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
3、服务场所设置应参照《第二版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评审方案及其评审标准》相关项目三级标准要求,常年在训7周岁以下残疾儿童不少于10人。在市级登记的机构,业务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0平方米,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在区(县)级登记的机构,业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
4、参照《第二版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评审方案及其评审标准》相关项目要求,配备与康复项目三级标准相对应的康复评估工具、康复训练设备及教学设备等基本物品,具备康复咨询和转介、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学前教育、家长培训和家庭康复指导、后续跟踪等服务功能。
5、建立服务对象档案和相关规章制度,承诺按照国家或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要求,为残疾儿童提供有效的康复训练与服务,确保康复质量。
二、评审认定程序
分为申请、受理、评审、认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同时符合以上五个申报基本条件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可向市残联申请纳入定点管理。申请时提交以下六份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汕头市残联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申请表及自评表》;
2、申请报告:包括场地面积、功能及开设康复服务项目、设备、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康复对象数量等内容;
3、资质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资金来源说明,机构场地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有关政策、法规有要求从业许可的,应当提供政府相关部门从业批准证书。
4、在训儿童汇总表:包括儿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监护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入训时间、残疾类别或医疗诊断机构名称及证明材料等。
5、专业人员汇总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证或职务、现工作岗位、从事本岗位工作年限等,并附以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6、发展规划或工作总结:需提交1年以上发展规划或年度工作总结。
以上所有递交材料均需加盖机构公章,内容真实有效,自评表评审标准及表格格式、内容不可自行更改。
(二)受理:市残联负责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评审:市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通过受理程序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实地进行评审。按照《第二版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评审方案及其评审标准》相应项目三级标准要求进行评审,对总分达到65分以上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给予通过;对评审没有通过的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达到要求后可重新提出申请,市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评审。仍未通过者继续进行整改。
业已纳入区县残联定点管理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符合上述申报基本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残联进行实地评审。
(四)认定:市残联根据评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提出意见,给予确认通过。
三、扶持项目
(一)在市残联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0-14周岁残童少年,按实名制资助其康复训练救助经费;资助标准及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等国家、省、市项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市残联业已受理但尚未通过评审认定的机构在训残童,可纳入救助范畴。
(二)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项目实施办法》规定,按照服务人数及年度考核评审等级对机构进行资助。
(三)在市残联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从事教学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市残联归口组织申报职称评定。
(四)将在市残联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从事康复教育的专业人员纳入“爱?慧?乐——汕头市残障人士救助项目人才提升行动”培训计划。
四、监管和检查
(一)申请纳入市残联定点管理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对照基本条件要求,上报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可靠。
(二)已纳入市残联定点管理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市残联及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依法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
(三)市残联对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及技术指导,每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检查评级。对服务水平高、残疾儿童家长反映好、表现突出的机构,按规定给予资助。对服务不到位,残疾儿童家长投诉较多且经查实的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的,追回资助资金并取消其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资格,必要时在相关网站及媒体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机构性质、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者停业、歇业;
2、挪用资助资金;
3、违反行业规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5、服务项目实施不力,管理混乱,连续两年经市残联考核不达标。
五、区县残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办法。对地处非中心城区,除享受上级残联康复救助外不再额外收费的公益性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所在地区县残联要视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扶持。
六、本办法自2015年 6月 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抄送:省残联,市政府,市法制局及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