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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送达公安交通管理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因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现将已裁决案件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公告如下,公告期为六十天。如不服撤销决定,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满,即为送达,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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