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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


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汕府〔2023〕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扩权强县和强县扩权改革,充分激发发展动力活力,推动县域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将39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抓好衔接落实工作,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职权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市有关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细化明确调整实施事项的具体内容、事项调整实施后的责任划分、审批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及时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依据数字政府建设强化数字化支撑,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机制,严格审核把关,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附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汕头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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