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河畔MIP化改造项目

小区内停放“旅游租车” 住户希望整改


内容提要

preview近日,黎先生反映说,他在南澳买了一套房,今年6月,他发现,小区里部分区域被用来停放“旅游租车”,他觉得这些车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希望有关方面介入处理。这是怎么回事呢?




黎先生反映的这些“旅游租车”,停放在南澳这个小区3栋附近,现场有10多辆电动车,中间还有一张桌子,写着“出入岛包车、拼车、电摩车、可时租日租”等字样。


今年6月发现这个问题,这些二轮的电动出租车在这里面出租,主要就是放在小区的楼下,多的时候大概有四五十辆,主要是出租用。

——黎先生

黎先生说,这些“旅游租车”直接停在小区楼下,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很多住户也都不同意这种做法。


电动车,我们担心它不可控地自燃自爆问题,引进了这么多辆,危险系数就更大,再一个就是停放的问题,当他们人手不够的时候,可能就没办法管理得那么好。

——黎先生

这些电动车对我们的日常安全,进出的安全存在非常大的隐患,一旦如果爆炸,这些责任谁来负?

——住户



这些“旅游租车”为什么会停在小区3栋附近呢?记者也跟随黎先生去到小区的物业服务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针对黎先生等人反映的问题,他们已经向相关负责人反映。


他租了场地,在停电动车,他跟我们,跟物业租了场地,当时听他说签了合同,业主反映的问题,我们会向上级反映,有反映过了。

——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就此,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在未取得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业主共有区域出租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若该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因此,若物业公司将属于业主共有的区域对外出租进行经营,是有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那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的行为则不侵害业主的权利。但物业公司在未取得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业主共有区域对外出租的,此时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物业公司出租业主共有区域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物业公司的合理经营成本后,剩余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该笔收入应当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使用,物业公司是不能擅自使用的。

——广东穗江(汕头)律师事务所主任  赵阳



法律人士还建议,如果物业公司擅自出租业主共有区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业主在发现物业公司擅自出租业主共有区域、损害自己权利时,一方面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查处。另一方面,也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广东穗江(汕头)律师事务所主任  赵阳

黎先生等人就希望,有关方面能介入处理,为小区业主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希望他能够撤走,作为业主,我们诉求是这样的。

——黎先生

希望有关部门介入,公司重视,引起关注,这些东西尽量让他撤走,这个场地还给我们业主使用。

——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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