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残联〔2015〕40 号
关于印发低收入人群
肢体残障预防救助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有关单位:
经与市财政局协商,现将《关于低收入人群肢体残障预防救助实施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残联康复科。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0月20日
附件:
关于低收入人群肢体残障预防救助实施试行办法
为更好推进肢体残障预防工作,减轻家庭负担,提高患者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助对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低收入患者:
1、因股骨头坏死或膝关节严重磨损进行髋、膝关节置换手术;
2、进行脊柱侧弯矫治手术;
3、脑瘫、儿麻后遗症肢体矫治手术。
二、救助标准
手术费用救助实行限额控制,累计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受助对象手术费用,在扣除医保报销、相关减免费用之后:
1、属于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者,个人负担部分低于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按最高救助金额1万元给予救助。
2、属于家庭经济困难者,个人负担部分低于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的80%给予救助;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按最高救助金额8000元给予救助。
三、定点医疗机构
广东省范围内三级以上医疗机构。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
患者在手术治疗期间或出院后三个月内,凭:
1、 身份证;
2、 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属经济困难者,需提供村(居委)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 手术医院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4、 医疗发票凭证(特殊困难患者,住院期间可凭医院费用清单申报);
5、 《汕头市低收入人群肢体残障预防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残联或手术医院初审,上报市残联审批。市残联根据实际情况,牵头安排入户抽查或相关核查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资金来源
市残联设立残障预防专项经费,首期安排40万元,在省下拨的康复专项经费中安排,额满为止,今后视项目开展情况列入年度为残疾人办实事项目,每年在省下拨的康复专项经费或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六、其他
1、本项目为慈善救助,只在手术费用上给予患者资助,不承担手术效果及风险、医患纠纷等责任。
2、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残障预防手术救助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救助条件而领取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救助资金的,坚决查处并全额收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救助资金真正用于需要救助的患者。
七、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试行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止,期满或执行期间相关政策发生较大调整的,经评估可重新修订。
附件:汕头市低收入人群肢体残障预防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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