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保障我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文件精神,市公安局草拟了《汕头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9月19日。
《意见稿》提到
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且获得CCC认证(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予以注册登记。
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实名申请注册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
注册登记时大力推行“带牌销售”方式,便于群众办理。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
对在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违标车”),未在本市注册登记或临时备案登记的,设置二年过渡期管理措施,实施临时备案登记,核发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行驶证。
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实名申请临时备案登记一辆“违标车”;已在本市注册登记或临时备案登记电动自行车的,不得申请临时备案登记“违标车”。
鼓励“违标车”所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
此外
“违标车”临时通行号牌和
临时行驶证
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该“违标车”不得上路行驶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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