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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汕头经济特区乡村振兴实施条例》施行

8月1日起,《汕头经济特区乡村振兴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据悉,该《条例》立足特区实际,聚焦农业农村发展的痛点难点,从总则、乡村产业、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附则等方面作出规定,共五章45条。

汕头是一个带有大片农村的经济特区,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据了解,《条例》坚持“小切口”立法,在内容上侧重问题导向,紧扣基层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未来一段时期汕头市农业农村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作出制度安排。通过经济特区立法为引领,配套汕头市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等一系列发展规划和各项具体政策,各项政策措施协同联动,构建起“1+N”的乡村振兴制度体系。

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条例》把产业振兴作为重中之重,坚持精准立法,以产业短板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制定创新性措施推动乡村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

例如,围绕乡村产业结构单一、规模小、链条短的问题,《条例》要求因地制宜扶持乡村发展优质水稻、果蔬花卉、畜禽水产等特色产业,构建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鼓励开展具有潮汕特色的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发展潮汕卤味、小菜、果蔬制品、肉制品、水产品等特色食品产业,支持发展预制菜产业,推进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提升农产品附加值。

乡村建设方面,《条例》针对汕头在乡村风貌、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领域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专门做了相应规定,将通过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控、强化用地指标保障、鼓励农村集体建房、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补齐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短板等方式,打造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

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在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上,《条例》还从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制定村规民约、推进数字乡村治理建设、实施乡村治理“五小清单”制、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完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培养选拔、村干部薪酬激励以及容错纠错等方面进行补充规定,推动构建和谐乡村。

南方+记者 蔡沚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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