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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解读




为进一步为规范城管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市城管局研究修订形成《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于2023年2月2日印发并向社会公布,有效期5年。

近日,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江锋就《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了解读。



以下是此次解读内容







小编

大家好,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江锋同志就新修订的《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解读访谈,让我们热烈欢迎!

王江锋:大家好!很高兴能参加此次解读访谈,希望通过此次访谈,大家对已经完成修订发布工作并即将实施的《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能有所了解。



现在请王局长为我们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功能和适用范围吧!



小编

王江锋:好的。《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覆盖汕头市整个城管综合执法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多达40多部,共19万字,是汕头市各级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中实施自由裁量权的主要依据和实操规范。汕头市各区(县)承接城管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结合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要求执行本规定。





小编

下面请您介绍一下《规定》修订的背景。

王江锋:《规定》修订的背景有两个,第一,对《规定》及其附件进行修订,是进一步完善汕头市城管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的需要,也是适应当前城管综合执法职能下放、基层执法队伍网上办案等新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制定《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减罚清单》)和《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是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要求的具体措施,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规定》修订的过程是怎样的呢?



小编

王江锋:《规定》的修订工作严格按照《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市城管局自2022年9月份着手开展《规定》的修订工作,10月11日在市城管局网站公布《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时发文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以及各区(县)城管局共23个单位征求意见,然后根据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经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和研究讨论,最后形成《规定》(修订送审稿),2023年1月19日通过市司法局法律审查。2月2日市城管局将《规定》印发各区(县)城管局,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向社会公开发布。《规定》将于2023年3月1日开始施行。





小编

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及其附件的主要框架内容。

王江锋:《规定》全文共五个部分,分别为总则、裁量规则、裁量程序、监督保障和附则五章。《规定》后面有四个附件,第一个是《基准表》,《基准表》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五个方面内容,列举出目前汕头市城管综合执法领域共285个行政处罚事项,明确每个事项的名称、执法依据、裁量档次、裁量情节、裁量标准,以及该事项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上的编码。第二个附件是《减罚清单》,列举了对5个较轻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的事项,并明确事项编码、执法依据、减轻处罚适用情形、减轻处罚依据、裁量幅度和配套监管措施等。第三个附件是《免罚清单》,列举了对8个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并明确事项编码、执法依据、免予处罚适用情形和依据、配套监管措施等。第四个附件是《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严格监管地段、主要监管地段和普通地段范围》(以下简称《地段范围》),明确汕头市全市严格监管地段、主要监管地段和普通地段范围,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在不同地段会产生不同的社会危害后果的,《地段范围》可作为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考虑的情节之一,对于发生在严格监管地段、主要监管地段和普通地段的违法行为分别适用从重、一般和从轻档次的行政处罚。



《规定》中值得关注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呢?



小编

王江锋:本次修订值得关注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鉴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删去原第十九条关于法规竞合适用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修订为:“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是针对新的法规出台后,尚未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违法事项如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规定》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规定:“对于违法行为需要依据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执法依据,但该法律法规规章尚未出台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到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裁量,并参考《基准表》和《地段范围》中的相关内容,明确裁量档次,经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裁量结果。”

三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从一重法处罚的规定,《基准表》中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只保留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将其余的法律规范删除。

四是《基准表》经全面梳理进一步统一从轻、一般和从重的划分标准:一是根据法条规定的内容,个别执法事项增加了“加重”档次,如市容部分第28和29项和市政部分第19项;二是将法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再处以罚款的,统一将从轻档次的处罚内容设为单处警告,一般档次和从重档次处罚内容设为警告加罚款,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市政方面部分违反排水法规规章的执法事项、绿化方面部分违反《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和住建方面部分违反《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有关规定的执法事项。





小编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为我们进行解读,让我们了解到《规定》从修订背景、过程到内容等各个方面,对城管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谢谢您!

王江锋:不客气!感谢大家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局执法监督科

编辑:方澄

审核:吴玉莲、钟夏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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