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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简化渔船审批、登记程序,减轻基层负担,便利渔民群众,经研究,我部决定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和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要求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取消证明事项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见附件)。自公告实施之日起,上述证明事项停止执行。二、精简审批程序(一)取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签发人。(二)取消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三)跨省份光船租赁渔船不再报农业农村部批准。三、优化管理要求(一)审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再审查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的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二)办理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光船租赁登记,不再审查承租人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光船租赁渔业船舶的意见。(三)办理共有渔业船舶的所有权登记,申请人调整为全体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约定的共有人。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农业农村部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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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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