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发展水平,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总结近年实践,我们拟制了《汕头市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将于近期报送市法制局法律审查,作为规范性文件在《汕头日报》、政府公报上公开。现在网上予以公布,欢迎于3月29日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信函地址: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科(汕头市长平路89号长联大厦17楼17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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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3月23日
汕头市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康复项目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我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权利,建立健全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长效机制,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受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经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有康复需求,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没有享受国家、省资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多重残疾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接受康复救助),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残疾儿童。
(一)年龄0-6周岁,有康复潜力的听力、肢体(脑瘫)、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本项目作为国家、省资助项目的补充);
(二)年龄7-14周岁,确有康复价值的听力、肢体(脑瘫)、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项目和标准
(一)对符合救助条件,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且年龄在0-6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包括申请国家人工耳蜗项目尚未接受手术的救助对象),按4800元的标准免费为每名受助儿童提供两台全数字助听器及验配和一年内调试服务费用1200元,并参照国家、省财政相关项目的补助标准,提供每人每月120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耳模制作、电池购置、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及购买服务等项费用补贴。
对接受国家、省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已完成一年术后康复训练,年龄0-6周岁且需继续训练的聋儿,可提供每人每月120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且年龄未超过0-6周岁的肢体(脑瘫)、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每人每月120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受助对象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训练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及购买服务等费用补贴。
(三)对符合救助条件,在残联系统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年龄7-14周岁的四类残疾儿童,提供每人每月(每学年10个月,训练周期为每年9月到次年7月)75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三、定点康复机构
是指残联系统残疾儿童公办康复机构以及根据《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办法(暂行)》规定,经市残联组织评审、认定,并纳入残联系统定点管理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四、工作流程
(一)听力残疾儿童康复项目
1、申请与审批
由符合受助条件听力残疾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听力残疾儿童(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审批表》,经所在康复机构加具意见,区(县)审核后,上报市残联审批(属市级定点康复机构可直接上报市残联审批)。
2、助听器验配
受助儿童凭《汕头市听力残疾儿童(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审批表》到市残联指定的定点助听器验配机构进行听力测试、耳模制作并验配助听器。验配结束后,验配机构为受助人建立听力服务档案,并做好《汕头市听力残疾儿童(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助听器验配登记表》的填写和报送工作。指定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作为定点验配机构及助听器产品服务机构。
3、实施康复训练
定点康复机为受助儿童提供系统康复训练,建立康复教学和评估档案,并做好阶段康复评估数据和档案的填报工作。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参照国家、省相关项目有关要求执行。
4、经费核拨
市级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凭《汕头市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汇总表》,于每年8月向市残联申请核拨本学年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及助听器验配和调试服务费。
区县级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凭《汕头市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汇总表》于每年8月向区县残联申报核结本年度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后,由区县残联向市残联申请核拨。
(二)肢体残疾儿童康复项目
1、申请与审批
由符合受助条件的肢体(脑瘫)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审批表》,经所在康复机构加具意见,上报区(县)审核、市残联审批(属市级定点康复机构可直接上报市残联审批)。
2、实施康复训练
定点康复机构为受助儿童提供系统康复训练,建立康复训练档案,定期进行阶段性评估,并根据需要配置矫形器,培训儿童家长。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参照国家、省相关项目有关要求执行。
3、经费核拨
市级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凭《汕头市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统计汇总表》,于每年8月向市残联申请核拨本学年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区县级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凭《汕头市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汇总表》于每年8月向区县残联申报核结本学年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后,由区县残联向市残联申请核拨。
(三)智力残疾儿童康复项目
1、申请与审批
由符合受助条件的智力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审批表》,经所在康复机构加具意见,区(县)审核后,上报市残联审批(属市级定点康复机构可直接上报市残联审批)。
2、实施康复训练
定点康复机构为受助智力残疾儿童提供系统康复训练,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参照国家、省相关项目有关要求执行。
3、经费核拨
市级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凭《汕头市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统计汇总表》,于每年8月向市残联申请核拨本学年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区县级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凭《汕头市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汇总表》于每年8月向区县残联申报核结本学年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后,由区县残联向市残联申请核拨。
(四)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
1、申请与审批
由符合受助条件的孤独症儿童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审批表》,经所在康复机构加具意见,区(县)审核后,上报市残联审批(属市级定点康复机构可直接上报市残联审批)。
2、实施康复训练
定点康复机构为受助孤独症儿童提供系统康复训练服务,建立康复训练档案,制定个别化训练计划,定期进行阶段性评估,掌握并跟踪康复训练效果,及时调整康复训练方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参照国家、省相关项目有关要求执行。
3、经费核拨
市级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凭《汕头市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统计汇总表》,于每年8月向市残联申请核拨本学年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区县级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凭《汕头市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汇总表》于每年8月向区县残联申报核结本学年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后,由区县残联向市残联申请核拨。
(五)7-14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
该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和资助流程参照国家、省0-6周岁听力、肢体(脑瘫)、智力残疾儿童及孤独症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信息统计
定点康复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做好救助对象康复训练和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及数据、档案上报工作。
每年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业务数据统计管理的要求,填写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相关登记表,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信息实时在线录入《中国残疾人事业业务数据统计管理系统》康复台帐数据库,并做好相关项目资料的收集、积累、存档。
市残联及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残联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实施工作,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筛选、申报、审核和呈批等工作;每项救助项目都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及时、高效运作。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残联及相关定点康复机构要规范项目管理,建立专门档案,确保相关档案资料完备;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专帐制度,专项记账、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办法规定以外的用途。对弄虚作假、违反项目实施原则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限期收回资金。
(三)严格督导,保证质量。各级残联要建立项目评估考核工作制度,定期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市残联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救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及康复训练质量等不定期进行检查。定点康复机构负责项目的经常性检查,市残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阶段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确保康复质量及效果。
七、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月 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