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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拟出台条例鼓励规范志愿服务,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者予以相应...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我国经济社会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是提高人们思想道德素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必然体现。为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我市拟制定出台《汕头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将我市近年来推动志愿服务发展中行之有效的新做法和成功经验固化为法规规范。目前,条例已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近年来,我市大力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在城市治理、社区建设、疫情防控、应急救援和重大活动保障等领域积极作为。但实践中存在志愿服务工作统筹协调不充分、志愿服务组织发育不完善、志愿服务保障体系有待完善等关键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志愿服务整体效能的充分发挥,亟待从地方立法上进行“破题”。

在遵循志愿服务基本原理和规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四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青年志愿者,国际志愿者,志愿服务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厘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共青团以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等之间的职能划分、权责边界及协作机制,以构建各负其责、协调统一的管理体制。规定了共青团应当做好全市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具体组织大型赛会和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牵头建设运营青年志愿者驿站、会同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理论研究。为推进志愿服务共治共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市级应当制定统一的信息数据对接标准,实现全市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交换。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覆盖志愿服务的各要素、全过程,包括明确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者注册、准入、退出机制,志愿服务团队、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形式、登记机构和职责;规定了志愿服务范围及专业化志愿服务队伍组建,志愿服务招募,志愿服务申请,志愿服务书面协议的签订,志愿服务标志使用权限;建立了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为提高我市志愿服务质量、建立志愿服务行业标准提供法律指引。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深化了政策支持、活动保障等促进措施,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经费来源、志愿服务经费管理等保障措施,提出要建立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志愿服务资源整合、经费筹集机制,规定在公共场所及直接面向社会、接待和服务群众的单位设立志愿服务驿站,为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场所和设备等保障。完善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相关费用补偿机制,从法律层面填补利益的失衡,为志愿者免去“流汗又流泪”的后顾之忧。同时,建立志愿者培训体系,提升志愿者志愿服务能力。



志愿服务是创造社会价值、推动城市文明建设的公益行为,对志愿服务的价值贡献应主动给予认可,科学设定激励回馈措施。因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激励回馈机制,提出: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行业会员入会、公共服务领域评优评先予以相应的优待礼遇。针对特定志愿群体制定相应激励措施,明确市级共青团应当建立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服务荣誉评价体系。提出教育部门应当将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综合素质评价体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和综合素质评价。在汕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士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公益事业,其公益性支出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组织到市外、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依法享受规定的待遇。此外,提倡和鼓励单位积极成立志愿服务团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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