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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跑分”牟利,“跑”来牢狱之灾

何谓“跑分”?就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途径,专门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涉网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渠道,将赃款分流洗白的犯罪行为。
近日,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信案件,被告人陈某彬租借他人银行卡用于“跑分”牟利,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案 件 回 放


租借银行卡从事“跑分”

累犯获刑2年多
陈某彬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获刑1年,出狱不到5年,他再次犯罪入牢房。原来,2021年10月,陈某彬与杨某宁(另案处理)共谋商定收集他人的银行卡从事“跑分”活动,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从中非法牟利。后陈某彬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信息租借他人的银行卡。同年11月2日,李某发(另案处理)看到陈某彬发布广告信息后便介绍给林某(另案处理),然后一同前往汕头市龙湖区找到陈某彬、杨某宁。次日,林某将名下的银行卡租借给陈某彬、杨某宁等人使用并获利。同月4日,李某发、林某又伙同林某斌、郑某怀(均另案处理)各自带上名下的银行卡前往汕头市龙湖区,将银行卡租借给陈某彬、杨某宁等人使用并获利。同月7日,郑某雄、郑某伟(均另案处理)在郑某怀的介绍下也将各自名下银行卡租借给陈某彬、杨某宁等人使用并获利。经查证,陈某彬等人利用租借的银行卡帮助他人结算资金共计439.43万元,其中涉及流转诈骗金额共计162.54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彬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租借银行卡提供资金结算帮助,且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彬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彬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陈某彬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法 官 提 醒


“跑分客”涉嫌帮信罪

法律红线不可碰

“‘跑分’就是一种‘洗钱’行为。”法官介绍,“跑分”是一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违法行为,会对涉电信诈骗犯罪等案件的追赃挽损工作造成巨大困难,也会给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对此,法官提醒市民,千万不要被所谓的高额利润诱惑,而充当“跑分客”,成为上游犯罪分子的“帮凶”,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替罪羊”。


END

来源:揭阳日报

记者:黄燕丹
通讯员、编辑: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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