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全面评查、抽查检查等方式不断织严织密监管网络,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持之以恒提升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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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
早产儿吸氧后发生双眼视网膜病变所涉
医疗过错及原因力大小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简介
2018年11月27日,李某出生后即因“早产窒息复苏后肤色发绀、吐沫、反应差10分钟”在某妇幼保健院进行保温箱吸氧救治等治疗,住院近50天后出院。出院后李某在其他医院就诊,2019年1月29日诊断李某“双眼ROP(5期)”,经多次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双眼盲目的严重后果。为明确某妇幼保健院在李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在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人民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
经审全部送检病历资料,并参考临床专家会诊意见后,鉴定人认为:该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出生后的临床诊断明确,采取的诊疗措施基本符合病情治疗需要。但某妇幼保健院存在过错的诊疗行为:一是对被鉴定人进行的氧疗含量较高,持续时间长,呼吸管理不规范;二是对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的相关眼底筛查未予重视,风险预见明显不足;三是对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的告知不充分。
同时,被鉴定人李某存在发生ROP的基础性因素:系早产儿(胎龄30+4W)、出生低体重儿(2000克);发生ROP的危险因素:出生时窒息,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复苏后仍存在呼吸窘迫,并患有多种早产儿并发症,存在缺氧及用氧治疗;生后病情危重,治疗难度大,抉择困难。
综合上述因素,考虑被鉴定人李某是在自身存在ROP高危因素与某妇幼保健院存在医疗过错共同作用下造成了双眼ROP5期的损害后果,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依据现有鉴定材料,某妇幼保健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用氧不当(用氧浓度偏高、持续时间长)、呼吸管理不规范、未考虑予以眼底筛查、对ROP风险告知不充分等医疗过错行为。2.医方的上述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的双眼ROP5期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3.综合被鉴定人自身疾病与医疗过错的因素,考虑某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错在其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以“同等原因”为宜。
该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李某家属表示理解。
案例编号:
BJSJYW1667348075
案例二
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马某某医院输液后死亡死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案例简介
马某某2021年某日因“颈部淋巴结肿大1周,眼睑浮肿1天”到某医院就诊,初步诊断:1.急性扁桃体炎;2.颈淋巴结炎。医院给予输液等治疗,输液后出现意识丧失,颜面发绀。经抢救无效,次日凌晨宣告死亡。为查明马某某死亡原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尸体解剖发现,马某某前纵隔见一体积7.5cm×7cm×3cm不规则肿块,重149.6g,切面灰白色、小结节状。肿块与周围组织粘连,肿块与心包粘连,难以剥离,肿块延续生长至双侧肺门部,上端至肺上叶,肿块将心脏推挤下移。结合免疫组化染色,显微镜证实:该肿块为胸腺T淋巴母细胞性淋巴瘤,累及心脏、双侧肾脏、双侧颌下淋巴结等器官,肿瘤播散范围广,心脏、双肾等多器官弥漫性肿瘤细胞浸润,可导致被鉴定人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本例尸检药物过敏证据不足,解剖未见其他致死性发育畸形或基础疾病,可排除捂压口鼻、扼勒颈部以及气管内异物堵塞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样可排除外暴力所致机械性损伤致死。
综合上述因素,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马某某符合胸腺T淋巴母细胞性淋巴瘤,累及心脏、双侧肾脏、双侧颌下淋巴结等多器官,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该鉴定意见得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院方和马某某家属的一致认可,为矛盾纠纷成功化解提供了科学的证据支持。
案例编号:
NXSJYW1652359449
案例三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道路交通
事故中交通参与者碰撞形态及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案
案例简介
2021年6月某日,在江苏省225省道一处由北向南路段发生一起小客车与一辆人力三轮车碰撞事故,事发时,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客车突遇撑伞的李某某及其人力三轮车,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李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双方人员对车辆的碰撞形态及事发时李某某的交通行为方式(骑行还是推行)存在争议。为查明事故真实情况,当地办案单位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事发时双方车辆的碰撞形态及李某某的交通行为方式进行司法鉴定。
对事故车辆车体痕迹进行检验发现,小客车右前部与人力三轮车左侧的痕迹可以形成互为造痕体与承痕体对应关系,符合小客车右前部与人力三轮车左侧相碰撞形成的特征。人力三轮车鞍座向左下方歪斜,且呈逆时针偏转情况,结合两车碰撞形态分析,符合两车发生碰撞时人力三轮车鞍座在承受一定压力状态下向左下方受力所形成的歪斜移位特征。
同时,李某某损伤材料显示其下肢及阴囊部位的损伤特点,结合两车碰撞形态、现场两车与李某某位置情况分析,相较于推行姿态,更符合李某某呈骑跨人力三轮车姿态与小客车发生碰撞所形成的损伤特征。
综合上述因素,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苏FXXXXX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未悬挂号牌不知厂牌人力三轮车左侧发生过碰撞,事发时李某某呈骑跨该人力三轮车姿态可以成立。
该鉴定意见被办案单位采纳,双方人员均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案例编号:
SHSJYW1640932702
案例四
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定所对某单位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开展项目施工破坏耕地进行环境损害鉴定案
案例简介
2018年,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重庆市綦江区某项目超出用地审批红线修建彩钢棚、钢筋加工房、护坡及其他设施。经现场勘测,实际占地18523.78平方米,其中耕地7212.99平方米,不符合该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定所受托对上述所涉耕地的破坏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本案鉴定涉及非法占地事实、类型、面积的确认。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多次进行深入全面勘察,对基线确认、损害确认条件、损害确认过程和因果关系等进行了认真分析,根据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资料和现场踏勘,现场比对分析对照基线(涉案区域的周边未破坏区农田),结合实验室检测结果,以及对涉案现场推土及护坡场地土地占地类型和数量的确认,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为:经鉴定,某公司推土及护坡超规划红线非法占用耕地10.8195亩(7212.99平方米)>10亩,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该推土和护坡的行为与涉案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涉案区域耕地上存在土层移走和地面硬化现象,土地原有耕作层或表土全部被破坏,耕地原有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同时,鉴定机构还向委托方提供了简单修复方向和方案。
该鉴定意见被办案单位采纳,有力支撑了办案单位的行政执法等工作。
案例编号:
CQSJYW1657877881
来源: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