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残联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资助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民政局:
《汕头市资助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民政局
2017年4月24日
汕头市残联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民政局
资助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发展水平,帮助更多残疾儿童少年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训练、教育服务,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以及《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总结近年实践,特制定本意见。
一、资助对象
符合本市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标准规定,经市残联组织评审、认定,并纳入残联系统定点管理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
受助机构必须符合以下5个条件:
1.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依法取得组织机构代码,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3.组织机构健全,管理、技术人员持有相关专业学历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
4.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服务对象档案资料完整;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
二、项目和标准
(一)达标评级资助。按照《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要求,开展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创建活动,经评审认定达到省残联规定三级或以上标准的,给予机构一次性资助。具体标准为:省一级7万元,省二级5万元,省三级3万元。
(二)年度考核资助。市残联每年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评级,参照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相关项目三级评审标准及计分办法,按评分分值分四个等级(>94为甲级、87-93为乙级、80-86为丙级、70-79为丁级),每年资助具体标准为:甲级3万元,乙级 2万元,丙级1.5万元,丁级1万元。年度考核分值<70不予资助。
(三)学位资助。根据每学年(上年9月至次年8月31日)收训本市户籍0-14周岁残疾儿童少年人数,给予机构学位资助。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个月),资助甲级1000元、乙级950元、丙级900元、丁级800元。其中:未通过省建设规范评审认定的机构,按服务人数最高不超过40人给予资助;通过省三级认定或市年度考核评为甲级的机构,按最高不超过50人计;通过省一、二级认定的机构按实际服务人数计。
为鼓励扶持非中心城区(含濠江区)新建机构,对新纳入残联系统定点管理1年内的民办机构,按年度考核级别相应学位资助标准的1.5倍补助。
鼓励各区县参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实际对区级定点民办机构进行扶持,不断提升本地公共服务水平。
三、申报流程
(一)达标评级资助
申请机构按照《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方案》规定自评、复评、审批、认定授牌后,向市残联提交相关资料,填报《汕头市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达标评级资助申请表》,向市残联申请核拨。
(二)年度考核及学位资助
申请机构按照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相关项目评审标准及计分办法,于每年10月底前开展年度考评,经市残联组织区县残联或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以在训学生实名制为基础,填报《汕头市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年度考核及学位资助申请表》,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残联申请核拨。
四、管理和监督
(一)市残联负责救助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业务开展实际和机构申报情况,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按照我市及上级相关康复救助政策情况,及时完善扶持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及区县残联,指导督促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二)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要自觉接受市残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经费资助;情节严重的,追回资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机构性质、停业、歇业;
2.资助资金挪作他用;
3.违反行业规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5.服务项目实施不力,经市残联评估认为不具备完成项目能力或违反“资助和服务协议”。
五、本意见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为保证救助的连续性,本意见出台前的救助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