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19〕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碰到问题,请迳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
附件:
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
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以来,关停取缔了一批违法违规建设、安全隐患突出、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整合搬迁了符合搬迁入园门槛的部分工业企业(场所)。当前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攻坚克难、全面推进的关键阶段,针对排查阶段中普遍存在排查不全面、不彻底,“散乱污”界定和分类整治标准定位不清、把握不一,各部门与各工作组间的联动机制不够完善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的工作要求,有效指导各区(县)全面全力推进“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目标不变、力度加大、工作提速、机制完善”工作思路,重心从“边排查边整改”转变为“以整治为主,边整改边排查”,持续开展排查,依托信访举报、污染源企业台帐、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等手段,进一步摸清当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全力推进整治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办发〔2018〕29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粤办函〔2018〕398号);
(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粤环函〔2018〕1901号);
(六)《关于印发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2018〕87号);
(七)《关于全面彻底排查“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通知》(汕市环函〔2018〕1037号);
(八)《关于印发〈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行动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市环函〔2018〕1319号);
(九)《关于深入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汕市环函〔2018〕1475号);
(十)《关于按周调度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汕市环函〔2018〕1542号)。
三、实施时间安排
(一)全面整治阶段(2019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
2019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必须建立动态管理清单,全面彻底清查“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同时开展整治,以整治为主,边整改边排查;发现排查清单中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确因实际需调整整治分类类别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审定、核销更新,并及时报送市“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明确各职能部门分工,强化部门执法合力,加大巡查力度,加快“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推进。结合“散乱污”专项整治现场排查情况审定“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分类整治类别,确定采取的整治措施,按周调度时限要求报送清单整治进展情况。
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清单排查确定的任务。2019年6月30日后发现新增“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一律按排查清单外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依规进行处理。
(二)整治巩固阶段(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31日)
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31日期间,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照确认的“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清单,对未完成整治企业,查明原因,逐一过关,确保8月31日前完成排查清单内所有企业的整治工作,同时对已完成企业(场所)采用“回头看”、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大对重点隐患和重点区域彻底整治情况的检查力度,加密对限期整改的工业企业(场所)的检查频次,加强整治后续管理工作,做到反复查、查反复,持续巩固整治成果,坚决防止回潮反弹,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检查总结(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行政辖区内“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及时报送市“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排查的范围界定
“散”: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工业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职能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乱”: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类、《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粤发改规〔2018〕12号)中的工业企业(场所);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工商、税务、环保、消防、安全、质量、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即证照手续不齐全的工业企业(场所)。(职能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
“污”: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业(场所);安装的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或未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场所)。(职能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五、整治的类别界定
(一)“片区式”升级改造类
1.实施方式
由于发展历史原因,目前汕头市乡镇、村工业企业成片区域普遍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与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不相符的问题。在充分尊重历史的情况下,结合“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与当地民生需求,根据现有区(县)、街道(镇)、村居工业的发展情况,由各街道(镇)报送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区域名单及相关佐证材料至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再由区(县)人民政府审定最终拟保留名单,于2019年5月2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2.审定流程
(1)审定原则:乡镇、村工业企业成片区域须在现行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出台前已历史形成,现状与非建设用地区域或其他环境敏感区有明显界线,且具备一定规模,有较好社会经济效益,具有保留必要性。
(2)审定程序:
①各街道(镇)、社区(村居)提供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区域的历史形成时间及佐证材料,并提出初步拟划定的边界范围,报送至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②各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将各街道(镇)、社区(村居)提交的初步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区域交相应职能部门进行研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区域范围的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专项规划,明确保留的可行性,并提出升级改造意见和方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区域的准入产业或负面清单。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区域提出可行性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拟保留的工业企业成片区域提出审核意见。
③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街道(镇)报送的辖区内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区域材料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审核意见,汇总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区域初步材料及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
④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初步材料和意见进行审定,于2019年5月20日前确定各区(县)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区域的最终名单,明确各片区的实施要求和管理办法,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原地升级改造类
对符合产业布局发展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能提供合法土地使用和规划证明,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不齐全或者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未能使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场所),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相应审批(登记)手续,或完成污染治理设施限期整改,实现原地整改升级。逾期未完成整改升级的工业企业(场所)一律依法予以关停取缔。(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督导,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
(三)关停取缔类
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小”、“新五小”等土小企业(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督导,市国资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汕头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
2.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外的练江流域范围内印染行业的工业企业(场所)。(责任单位:潮阳区、潮南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督导,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汕头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
3.无法提供合法土地使用和规划证明的工业企业(场所);无法达到符合升级改造类和整合搬迁类整治要求的工业企业(场所);所在区域无法列入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区域的工业企业(场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督导,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税务局、汕头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
4.侵占基本农田、或林地的工业企业(场所);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场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牵头督导,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汕头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
5.信访举报强烈、且无法达到符合升级改造类和整合搬迁类整治要求的工业企业(场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牵头督导,市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汕头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
对纳入关停取缔类工业企业(场所),可分为工业企业(场所)自行拆除关闭和强制拆除关闭2个阶段开展整治。(1)2019年6月底前,工业企业(场所)自行拆除生产设施,清理原料、产品。对于及时完成拆除且达到整治验收标准的工业企业(场所),将通过媒体正面宣传,营造浓厚舆论氛围。(2)2019年8月底前,对超过自行拆除期限的工业企业(场所),各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依法开展集中强制查处取缔行动,形成执法合力,联合对该类工业企业(场所)采取坚决果断措施,立行立改,切实落实“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整合搬迁类
整合搬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功能集成的原则,遵循自愿、就近思路,首先,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各社区(村居)、街道(镇)实际情况,确定工业企业(场所)搬迁去向。其次,各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现有村级、街道(镇)级、区(县)级工业集聚区(园区)发展情况,督导符合入园门槛的工业企业(场所)搬迁入园;严管不符合入园门槛的工业企业(场所),须承诺在搬迁入园后进行升级改造,达到入园要求,确保在2019年8月底前完成整合搬迁整治任务。逾期未完成搬迁整合的工业企业(场所),一律依法予以关停取缔。(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补充完善手续
为提高整合搬迁和升级改造类工业企业(场所)补充完善相关手续效率,简化补办流程,各区县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补充完善手续的工作指引,加快推进整治工作进度。(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领导,设立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各成员单位分工职责,强化网格责任,加快“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全面推进。
(二)强化联合执法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原则,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有效整合共享资源,强化联合执法及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用地、生产安全、环保治理、市场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排污严重、不具备治理能力的工业企业(场所),采取相应分类整治措施进行整治,提高整治效率。
(三)强化督查督导
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小组按照《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行动专项督查工作方案》(汕市环函〔2018〕1319号)要求,制定详实的督查计划,对各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持续督查督导,对排查和整治进度滞后的区县进行通报预警;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严肃问责。对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县,予以通报表扬。
(四)强化信息报送
各社区(村居)、街道(镇)、区(县)要落实专人负责,以“一企一档”形式认真做好“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本级排查整治实施全过程的有关记录、影像资料收集和存档工作,建立整改台帐、问题清单、整改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确保每个“散乱污”企业问题清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到位,及时对整治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反馈,以备后期检查。
各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每半月一次定期及时向市“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应整治信息材料。
(五)强化宣传引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行动的信息公开制度。2019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各区(县)“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应分批定期在政府官网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公示动态情况;2019年1月1日—2019年8月31日期间,各区(县)人民政府每月月底需在政府官网专栏公开整治进度。
各区(县)应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及排污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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