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江法院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办案效果、典型意义等因素,筛选了首批10个商事审判案例予以发布。该批案例既有侨企权益保护的案例,也有弘扬诚信原则的案例;既有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司法服务的案例,也有以智慧法院建设赋能营商环境优化的案例。
案例1 活用保全解企忧基本案情:
原告汕头某建材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濠江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冻结了两被告名下共30个银行账户资金约350万元。两被告认为,其名下银行账户被冻结,已影响其资金流转及经营融资,不利于企业发展,且实际冻结金额远不足额,不利于原告充分维权,故提出保全置换申请,提供第三人名下房产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处理结果:
濠江法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实际被冻结资金的金额远未足额,且已被冻结资金大部分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而保全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房产已满足被申请人的申请查封金额要求,故对两被告的申请予以支持,裁定解除对两被告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查封了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房产。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但财产保全也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本案通过置换保全标的物,既实现了足额保全,保障到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对两被告资金流转及经营融资产生较大影响,充分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活用保全,既能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尽量减少诉讼保全对当事人的影响,更有利于纠纷化解,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案例2 及时保全促履行 侨企权益平等护基本案情:
原告广东某材料技术公司诉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货款180多万元被拖欠长达两年之久而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濠江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及时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
处理结果:
被告在其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后的第二天,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在法官的协调下,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原告也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诉讼保全,及时保障了侨企的合法权益,彰显对涉侨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为良好的营商环境添砖加瓦。濠江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依法及时保障涉侨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构建新时代和美侨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3 及时解约重激活力基本案情:
原告广东某科技公司与被告陕西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向原告购买柴油发电设备,在双方确认设备合格后,却以设备存在质量隐患为由拒绝提货付款。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由被告支付违约金、仓储费、保养费。
处理结果:
判决该案涉及的买卖合同解除,合同当事人负互相返还义务,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仓储费和维护保养费,而原告应返还被告已付的部分货款。
典型意义:
本案因设备存放及保养所产生的费用较多且双方争议较大,案涉合同继续履行对双方而言已经没有收益。本案判决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解除,及时避免双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及时为企业止损,使得双方的资金得以重新流通,重新激发企业活力。
案例4 深入现场勘察 化解工程建设矛盾基本案情:
原告某制冷机电公司诉被告某建设公司、第三人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质保金394234.71元。双方对工程是否完工、是否实际交付使用发生争议。
处理结果:
法官调集双方到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经过法官释法说理以及耐心调解,原告决定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并与被告达成了一致意见,案件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因其标的额大、专业性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要达成调解普遍较为困难。本案中,法官通过现场勘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不断调整调解方案,争取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最后成功地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化解纠纷。此次案件的成功调解,是濠江法院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的实践。
案例5 胜诉快速退费 降低诉讼成本基本案情:
汕头某建筑公司诉邱某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额2200多万元,案件受理费70多万元,濠江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未提起上诉。案件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退回受理费70多万元。
处理结果:
濠江法院于当日进行了审查通过了原告的退费申请,原告及时收到了退回的诉讼费70多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标的为两千多万元,案件受理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案件判决生效后,及时为原告全额退还诉讼费。胜诉案件及时退还诉讼费,大大降低了企业维权的成本,也及时充分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一举措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添彩。
案例6 调解厘清“陈年旧账”
基本案情:
汕头某农信社诉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1995年的借款本金14万元,被告是上了年纪的老人家,濠江法院悉心为被告讲解,打消被告的顾虑与疑惑,同时积极促进双方沟通,经多场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
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一年内还清借款本14万元,多年纠纷得以化解。
重要意义:
积极探索纠纷化解方式多元化,不断促成各类纠纷和解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司法举措之一。一起长达20多年的陈年旧账得以妥善解决,既能帮助企业有效回收资金,又能营造宽容和谐的营商环境。
案例7 网络庭审助推优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原告卓某诉被告深圳市某绿化公司、汕头市某置业公司、张某云、张某琴、第三人张某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当时原告、被告张某云、张某琴和第三人张某钢分别在三个城市,因个人原因无法到汕头参加庭审,均申请线上开庭。
处理结果:
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濠江法院法官决定使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开庭审,庭审时,原告、被告张某云、张某琴和第三人在线上参加,其他两被告在线下参加,庭审顺利进行。
典型意义:
濠江法院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诉讼程序,无需为了开庭而奔波劳累,大大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与诉讼成本,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努力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案例8 弘扬诚信原则 助力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某公司、郑某约定将郑某名下商标 “某香”转让给该公司,作为其对该公司的出资。因郑某所持有的与“某香”商标近似的商标“某香汇”商标已转让给他人使用,导致 “某香”商标的转让手续无法完成。在商标“某香汇”使用权无效后,郑某在诉讼期间再行注册商标“某香汇”,该行为导致商标“某香”转移登记再次受阻。故该公司诉求郑某将名下商标“某香”过户到某公司名下,履行出资义务。
处理结果:
濠江法院认为,在商标“某香”更名障碍已不存在的情况下,郑某非但没有配合原告办理商标“某香”的更名手续,反而再行注册商标“某香汇”,因此导致商标“某香”转移登记再次受阻。郑某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亦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目的,故判决支持某公司的全部诉求。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弘扬诚实信用原则,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依法认定合同效力,鼓励诚信交易,依法惩治恶意注册商标的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合同执行,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依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9 租赁合同解约也解忧
基本案情:
十位租户向濠江区某经济联合社承租了铺面,由于逾期未付租金,该经济联合社向法院起诉,诉请十位租户支付欠付的租金。十位租户均表示因经营困难不愿继续租赁店铺。
处理结果:
在濠江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均十位租户均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双方同意解除了租赁合同并约定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
典型意义:
租户因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经营并支付租金,经济联合社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收益,对于双方而言都是不利的,该纠纷通过调解双方解除了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及时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也收到了租金,与此同时,原告的铺面还能够寻找新的租户,该举进一步释放了市场活力。
案例10 刺破公司面纱
基本案情:
原告广东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某装饰有限公司、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肖某系惠州公司的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州某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钢化玻璃,原告依约供货,被告没有依约支付货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惠州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0853.15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肖某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濠江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惠州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惠州某装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30853.15元。被告惠州某装饰有限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惠州某装饰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肖某作为被告惠州某装饰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被告惠州某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公司独资股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依法判决独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刺破公司面纱,进一步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濠江区人民法院 撰稿人:陈远航 吴泽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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