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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依法全链条惩治金融犯罪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以金融犯罪为主题的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聚焦涉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犯罪,突出高质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工作要求,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此,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这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犯罪为主题,请先简要介绍下近年来检察机关打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一是积极参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等专项工作,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案件18万余人。二是依法从严惩治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养老、区块链等领域新类型非法集资,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43件重大案件,2018年以来共起诉非法集资案件11万余人。三是针对个别金融机构在信贷活动中长期违法经营重大风险,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和化解风险。四是“一案双查”持续加大反洗钱力度,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署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2020年以来共起诉洗钱案件3159人。五是针对非法集资、伪造货币、信用卡套现等传统金融犯罪网络化、产业化等趋势特点,做好立案监督、引导取证等工作,加大全链条追诉力度。六是向中央有关部门制发并持续协同落实“三号检察建议”,积极参与金融法治建设,促进完善金融监管。18个省级检察院结合本地金融犯罪案件特点制发检察建议21份。

问:最高检此次发布金融犯罪指导性案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这批案例有哪些特点?

答:新一届最高检党组突出强调,要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最高检以金融犯罪为主题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旨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针对性指导解决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中的新类型问题和疑难问题,突出高质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工作要求,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一是聚焦新类型金融犯罪,既突出指导办案,又注重警示教育。此次发布的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就是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案件。通过此案例,既为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参考,又发挥以案释法作用,提高社会公众的识别防范能力。二是针对金融犯罪黑灰产业乱象,培育全链条追诉的办案意识和办案能力。金融犯罪特别是网络金融犯罪分工日益细化,催生出庞大的黑灰产业链,呈现“一对多”特征,社会危害性更大,但犯罪手段隐蔽、难以查处,是滋生助长金融犯罪的重大隐患,有必要加大惩治力度。此次发布的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和孙旭东非法经营案都有上述特点,突出依法从严立场。三是围绕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提炼指控证明方法。金融犯罪专业性较为突出,引导取证、证据审查、指控证明等方面疑难问题较多。除了准确适用法律外,提出有价值的引导取证意见,科学合理的审查判断证据方法,有效构建证明体系,既是办理金融犯罪案件中履行好主导责任的重要方面,也是确保检察办案质量的关键因素。此次发布的三个案例,都注重通过指控证明过程的叙述和指导意义的归纳阐述指控证明方法。

问: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时有哪些难点?社会公众如何区分合法私募和非法集资?

答:私募基金是非公开募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与公募活动存在明显区别。基于私募基金募集方式和风险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私募的对象、方式、收益分配规则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突破“私募”底线。

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如何准确认识私募基金备案的性质?有人认为只要备案了就没有违法性,这也是私募投资人容易受误导的地方。在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中,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办案中,往往需要穿透涉案私募基金的伪装了解募集资金的实际过程,判断私募基金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是否备案。第二,非法集资人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投资经营活动的,如何判断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很多人在此问题上容易出现分歧,有的直接以此为由否定非法集资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明确提出,非法集资人虽然将部分集资款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但投资随意,明知经营活动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本息的现实可能性,仍然向社会公众大规模吸收资金,还本付息主要通过募新还旧实现,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官在引导取证、审查证据时需要全面查清资金实际去向、投资经营实际情况等相关证据。

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关键要点是,私募基金不得变相自融、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资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募集资金过程中同时有上述禁止性行为的,既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关于禁止非法集资的规定,已经不是“私募”行为,而是非法集资,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投资私募基金要求投资人具有更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从办案情况看,有的投资人对私募基金的性质、风险及其与公募基金的区别等还存在模糊认识。通过这个案例,希望广大投资者对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风险予以高度关注,提高识别防范能力。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更应当守法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共同维护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问:郭四记、徐维伦伪造货币案是一起通过网络共同伪造货币的案件。该案对办理其他网络金融犯罪案件有什么指导意义?

答:当前,网络支付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支付方式,现金使用量大幅减少。但是,假币犯罪在农村等网络支付尚未普及的地区、老年人等不习惯网络支付的群体中仍然存在,反假币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假币犯罪活动分散化特征明显,潜在的风险隐患仍不容忽视。编发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对于惩治和防范假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此案系一起通过网络联络、分工负责、共同实施伪造货币的跨区域犯罪案件,具有当前网络共同犯罪的典型特征。司法实践中在共同犯罪、主从犯的判断上还存在一些难点。这个案例要求办案人员对犯罪链条中关联人员的事实证据加强审查,发现遗漏犯罪事实依法追诉,并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则。一是关于共同故意的认定方面,明确向直接实施伪造货币人员提供专门用于伪造货币的技术或者设备、材料的,应当认定有共同犯罪故意。二是关于主从犯的判断方面,在网络伪造货币共同犯罪中,有的通过网络积极宣传、主动为直接实施伪造货币人员提供伪造货币的关键技术、物资,有的明知他人有伪造货币意图,仍积极提供专门从事伪造货币相关技术、物资等,这些人员虽然未直接实施伪造货币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十分重要,可以认定为主犯,对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这对于依法从严惩治金融黑灰产相关犯罪也具有指导意义。

问:自行侦查是孙旭东非法经营案办理中的一个亮点,请介绍一下该案对于开展自行侦查工作的指导意义。

答:信用卡、贷款领域的黑中介问题日益凸显,危害很大。在孙旭东非法经营案中,检察官从1张信用卡引发的信用卡诈骗案发现孙旭东犯罪线索,最终查清孙旭东为他人违规办理46张大额度信用卡并使用POS机非法套现1324万元的犯罪事实,展现了检察官发现线索的敏锐性和依法追诉的行动力,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值得学习借鉴。

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多个环节,最终通过检察官的自行侦查突破了关键证据,案例重点对开展自行侦查工作的规则进行了阐释。2020年,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补充侦查(包括自行侦查)工作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案例对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判断自行侦查必要性、可行性的条件作了细化。必要性,应当根据已查清的事实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遗漏犯罪重大嫌疑进行判断,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无法确定有重大嫌疑的,就没有自行侦查的必要性。可行性,应当结合相关类型金融业务的特点、在案证据、需要补充的证据和可能侦查方向进行分析研判。

从检察办案情况看,金融黑灰产中介的专业性、隐蔽性很强,往往利用金融业务中的隐蔽漏洞实施,检察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首先要树立全链条追诉的意识,善于发现“案中案”,同时还要注意通过案例、咨询等途径熟悉涉案金融业务流程、黑灰产运作特点等,为高质高效开展补充侦查、自行侦查工作夯实基础。

问:下一步,检察机关在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革作为重要内容。面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新形势新任务,检察机关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党中央大兴调查研究的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适应金融监管机构改革要求,完善金融检察工作机制,以高质效履职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一要突出重点,依法惩治非法集资、骗取贷款、洗钱、证券期货犯罪等,更加关注以金融“创新”为名以及金融黑灰产相关犯罪动向,加大刑事惩治和追赃挽损力度。二要完善金融检察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的派驻检察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引导取证、追赃挽损、行刑双向衔接等难点问题,强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合力。三要加强金融犯罪检察专业化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专业化办案团队,提升应对金融犯罪迭代升级的能力水平。四要结合办案促进完善金融监管,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加强对新类型金融犯罪案件社会风险、防范治理等问题的研判,积极提出检察建议、立法建议等。



来源:检察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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