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河畔MIP化改造项目

【以案说法】潮州两男子非法采矿获利超53万元,法院这样判



近日,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件。该案涉案数额达人民币539054元,被告人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案情回顾



2021年9月,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包位于湘桥区磷溪镇一处的潮漳高速东联络线土石方加工工程,后由谈某负责开凿该项目一山坡上的土石方,并将开凿的土石方运输至项目施工现场用于工程建设或运输至加工点生产加工成碎石后再运回项目施工现场用于工程建设。2022年5月,谈某雇佣刘某到该项目现场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

其间,刘某提议将现场开凿出来的砂土对外销售,谈某同意并承诺刘某:每帮忙出售一车砂土可从中获利人民币50元。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26日,谈某、刘某利用该工程为掩护,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谈某安排钩机到项目现场开凿取土,被告人刘某帮忙介绍买家以及联系运输车辆,将非法开采的砂土出售给陈某等7人,销赃数额合计人民币539054元。

2022年9月26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2年10月14日,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非法开采矿区范围内的砂土,符合建设用砂标准,可作为建筑主体材料和A类装修材料,其产销和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湘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谈某、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谈某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减轻处罚,但刘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非法采矿行为,不仅破坏矿业生产管理秩序,更危害国家战略性矿业资源安全,需要严厉打击。本案中,谈某作为国家高速公路土石方承包单位,利用工程作为掩护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及其管理秩序,妨害矿业健康发展,也极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引发安全事故。

来源:南方+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张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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