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构建权责统一、规范高效、协调有序、保障有力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我市在第一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上,起草了《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分批有序推进职权下放改革工作。
二、《公告》出台的依据
《公告》主要有如下四项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的第十八条“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
四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根据《公告》的第二条规定“根据本公告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以及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省政府授权各地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和行政执法事项调整进行公告。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道名单
我市45个镇街道全部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其中潮安区15个、饶平县21个、湘桥区9个。
(二)调整由镇街道实施事项目录
第二批调整由各镇街道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共94项(详见《公告》附件2),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道一并实施。
(三)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
各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区)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四)镇街道规范执法有关要求
1.在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相应的事项职权前,县(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已立案办理或正在审查立案的,由正在办理或正在审查立案的县(区)直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
2.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区)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道与县(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3.县(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镇街道解决执法专业性问题。
4.各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使用“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执法。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潮州市司法局法治督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