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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潮说】律师视界④ 强制报告制度 守护少年的你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

祝小朋友们节日快乐!

茁壮成长!

“强制报告制度”是什么?

应当由谁来报告?

什么情况需要报告?

快搬起小板凳

和小司、小法一起

来听律师为我们一一解答



video: https://mp.weixin.qq.com/mp/readtemplate?t=pages/video_player_tmpl&action=mpvideo&auto=0&vid=wxv_2952976679071956996【潮州话版】强制报告制度 守护少年的你


video: https://mp.weixin.qq.com/mp/readtemplate?t=pages/video_player_tmpl&action=mpvideo&auto=0&vid=wxv_2952979360624721925【普通话版】强制报告制度 守护少年的你



什么是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呢?

根据《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的规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应当由谁来报告呢?

1、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即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

(1)居(村)民委员会;

(2)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

(3)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4)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5)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6)旅店、宾馆等。





哪些情况需要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应当向谁报告呢?

《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同时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不履行报告义务有没有什么后果呢?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来源:潮州市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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