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河畔MIP化改造项目

【案件发布】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名涉嫌盗伐林木犯罪嫌疑人

近日,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伐林木罪对犯罪嫌疑人文某生批准逮捕。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文某生为开垦茶园,在没有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16日至20日间,雇用工人擅自砍伐位于凤凰镇乌岽村楚地厝脚山地属乌岽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情链接



犯罪嫌疑人 文某生

想着砍伐了多种一些茶来补贴生活,经过这次有关部门教育,我才懂得砍伐要向有关部门报批,砍伐犯法,我知道错了,我是主要劳动力,现在是春茶采摘季节,我回不了家,相当后悔,以后吸取教训,不敢再犯了。




  在凤凰镇乌岽村楚地厝脚的这片山坡,被砍伐的林木都已经干枯,横七竖八地倒在山上。其中不少树干粗壮,直径较大的达七八十厘米,破坏情况触目惊心。

  森林资源一旦被破坏,需要经过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来修复,代价十分巨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资源,就是在保护我们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环境,从这一点看,保护生态环境,我们每个人都责无旁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期编辑:阿莫   佳木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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