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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举行首场未成年人训诫会,“妇联+检察院”让家庭教育不缺位





“父母应担负起教育责任,注重品德教育,让孩子回归校园;孩子需正视自我,树立信心。”“给孩子正面引导,要多做有意义的事,交正能量的朋友。”……日前,一场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督促家长重视家庭教育的训诫会共同筑起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

揭阳首场未成年人训诫会由揭东区妇联、揭东区检察院、市公安局揭东分局等单位联合举办。训诫会依法对罗某某进行联合训诫,并依法训诫、督促和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职责。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人罗某某及其父母在接受训诫教育后,表示认识到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并承诺将强化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关爱孩子成长。



据了解,涉案的未成年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被盗财物也已发还被害人,同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揭东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训诫会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后,深入剖析罗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具体原因,指出罗某某此次犯罪行为与家庭监护不力有很大关系,并要求其父母注重家庭教育建设,引导孩子走正道。会上,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区妇联、团区委、社工组织等代表陆续发言,对罗某某进行悉心教导。



家庭教育和监管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防线。接下来,揭阳市各级妇联组织将继续发挥“联”字优势,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深入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让家长实现“依法带娃”,督促家长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全社会未成年家庭的家庭教育不缺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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