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学法守法、懂法用法,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案例,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发展水平。
案例一
2023年3月,澄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益街道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等问题。执法人员责令该家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澄海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对该企业负责人王某辉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12月,澄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益街道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占用二楼装配车间疏散通道等问题。执法人员责令该家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澄海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对该企业负责人吴某贞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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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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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法制和宣传科
▍编辑:林夏淳、李婉瑜
▍编审:陈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