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汕府函〔2018〕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5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3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1日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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