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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汕传统民居将有保护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为了加强潮汕传统民居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汕头经济特区潮汕传统民居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条例》所称潮汕传统民居及其构件、装饰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

01

建于1940年之前,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的,具有潮汕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居及其构件、装饰。

02

建于2000年之前,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的,具有潮汕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10座以上(含10座)连片民居及其构件、装饰。

03

建于2000年之后,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的,具有潮汕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50座以上(含50座)连片民居及其构件、装饰。

本条例所称的潮汕传统民居构件和装饰,是指潮汕传统民居建筑结构和建筑装饰的组成部分,包括柱、梁、桁、枋、椽、斗拱、雀替、柁墩、门、窗、抱鼓石、木雕、石雕、嵌瓷、泥塑、壁画、匾额等。



《条例》提出:

● 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优先、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 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列入保护名录的潮汕传统民居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 潮汕传统民居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民居单体或连片民居外,还要保护民居或连片民居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传统风貌。

● 潮汕传统民居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潮汕传统民居的维护、修缮、迁移、复建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发挥传统工匠的作用,尽量运用原材料、原工艺,保持原结构。

● 未经批准在潮汕传统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镇人民政府、区(县)城市管理或者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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