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1日的中午,浩浩跑步经过某村道路口时,与骑着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吴某相撞,吴某为该辆电动自行车的车主。交通事故致使浩浩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出现心电图异常、低蛋白血症。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浩浩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浩浩住院治疗了41天,出院后按医嘱继续休养。
因多次协商未果,浩浩一纸诉状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包括休学损失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赔偿浩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驳回其休学损失部分诉求。浩浩不服,向揭阳中院提起上诉。
揭阳中院认为,浩浩提交的出院医嘱和揭阳市某初级中学出具的证明书,能够证实其2021年11月11日因本案交通事故开始休学,2022年9月1日复学重读的事实。在吴某未能提供任何反驳证据证明浩浩休学和重读存在不必要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定浩浩的休学损失为50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支持休学损失有利于未成年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休学休息和治疗,不仅影响了学生学业,还给家庭带来额外的开销。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休学损失这一赔偿项目,但受害人的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不仅限于民法典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法院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出发,结合伤害后果、休学的合理性、休学时长及休学带来的额外消费性支出等因素,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和损失填补原则,酌定休学损失赔偿数额,以弥补未成年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记者:董柳
通讯员:郑宋玲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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