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主办人及法官助理多次电话联系各方当事人,前期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初步和解意见。
考虑到被告年近80岁,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到法庭参与庭审存在诸多不便,为了照顾当事人身体状况,切实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助理孙正波及书记员黄瑾蕴携带笔记本电脑、便携打印机冒雨到被告家里上门调解此案。
在现场,经过法官助理再次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法官助理、书记员随即在现场制作了调解笔录,双方当事人分别在调解笔录上签名确认调解结果,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的高效调解是龙湖法院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的生动实践,是龙湖法院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着力解决矛盾纠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一个缩影。
来源: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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