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河畔MIP化改造项目

@绿色石化企业:这份税收政策合集请收好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制造业当家,高质量建设产业强市决策部署,揭阳市税务局聚焦主责主业,主动作为,针对我市绿色石化产业,编写《服务制造业当家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绿色石化产业》,便于纳税人查阅、用好税费优惠政策,为推动我市绿色石化战略性支柱产业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划重点

1

对外购(含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

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实行

增值税退税政策:

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2

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

消费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3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产品免税:

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延续:

(1)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2)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3)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4

境内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

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包括对外销

售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

脑油、燃料油)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

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但下列情形免

征消费税:

(1)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

(2)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以下简称: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5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6

外购成品油已纳消费税抵扣政策: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3)使用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消费税。

(4)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7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从2006年4月1日起,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8

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9

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10

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纳税人生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款符合国家标准、石化行业标准的产品和第二条沥青产品的,在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征收消费税。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在取得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之前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按规定补缴消费税。

11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

不征收消费税: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12

符合条件的化肥免征增值税政策:

(1)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

(2)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13

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4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15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6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1)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17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更多税收政策(具体内容点击“阅读原文”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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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供稿:揭阳市税务局法制科

编发:揭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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