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汕头市委编委于近日印发了《汕头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汕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下称《工作职责》),明确了我市有关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汕有关单位等50多个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共同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更上新台阶。
文件解读
《工作职责》结合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开创性地明确了我市52个部门及单位的具体分类,对不同部门单位间安全生产职责进行实质性区分,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上迈出坚实一步。
具体分类及工作职责如下: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即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市各地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职责,按要求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承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对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部门对其依法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权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工作职责》还对景区玻璃栈道、滑道,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民用船舶制造业,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新兴领域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填补安全监管漏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盲区、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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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综合协调督办科
▍编辑:林夏淳、李婉瑜
▍编审:陈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