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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司法 | 我市首份轻微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证书出炉







近日,针对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轻微刑事案件,我处根据汕头市《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文件规定,出具了我市第一份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证书。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是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双方矛盾激化或者无法与被害人取得联系等原因而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经有关程序后,由犯罪嫌疑人向公证机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将该行为作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或提出从宽处理意见等的重要考量因素的工作机制。

在本次的案件中,就是因为A某与B某发生冲突,A某故意损坏B某的汽车,造成B某直接经济损失。现A某自愿认罪认罚,自愿赔偿被害人B某,以求得谅解,经相关部门调解,A某与被害人B某仍未能就赔偿金达成有效赔偿协议,致使A某无法给付。考虑到A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A某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启动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启动后,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向我处提出办理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的建议,由A某的委托代理人向我处提交了办理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的相关资料,我处在第一时间指派公证员审查相关材料,及时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A某的委托代理人将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提存至我处的提存专户后,我处于当日出具了《提存证书》。

我处与检察机关合作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我处介入检察辅助领域的初次尝试,是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积极举措,也是公证服务方式的一次有益创新。我处将牢牢把握“我为群众办实事”这一重要原则,加深公证服务与检察业务的融合,持续优化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条。





公证小常识

01
什么是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提存人一旦将提存物提交公证处,并由公证处出具提存证书后,即产生提存的法律效力。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为:一是债之消灭及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二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

特别注意: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02
提存公证的种类
A、清偿性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而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转交债权人。

B、担保性提存,是指交易双方或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正式履行合同之前,由其中一方将其应当给付之标的物提交公证机关,在双方于合同中所商定的给付条件满足时,由提存机关将提存物交与另一方的行为。
03
什么情形可以办理提存公证?
债务清偿期限截至,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可想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的情形有: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04
可以提存的范围有哪些?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五)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05
办理提存公证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一)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章程;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提存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无法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如属于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四)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物的详细情况。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六)其他公证员认为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END
来源:汕头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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