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
普查工作的通知
汕府〔2023〕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22〕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汕头实际,为高质量完成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我市在新时代经济特区建设中迎头赶上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开展第五次经济普查,对于摸清我市经济“家底”,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新变化、新特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好走实“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把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普查任务,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扎实有序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的汕头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履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普查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汕头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及各区县政府、各镇(街道)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成立相应普查机构,认真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精心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下称“两员”)选调、场地、设备的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调查对象要指定普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普查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2023年市级普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区县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针对本次普查工作在数据采集、报送、处理等信息化的新要求、新特点、新变化,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规模、结构等普查的实际需要,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汕头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及各区县政府、各镇(街道)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普查工作人员,选聘或者抽调符合条件的高素质“两员”,分类、分级、分层次加强培训指导,保证熟练掌握必需的普查工作业务技能,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各有关单位要保证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广东省统计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内容要求、义务与责任,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汕头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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