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一、依法严厉打击下列黑恶违法犯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涉黄、涉赌、涉毒涉羟亚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兹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包庇、藏匿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犯罪收益,经查属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相关线索。对于举报线索将严格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五、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0754-88933082
(二)举报信箱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韩江路33号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除恶办公室
邮编:515041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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