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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汕头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五)



为进一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学法守法、懂法用法,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案例,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发展水平。

案例一

2022年10月,潮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贵屿镇某加油站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正在从事加油的洪某某和郑某某两名员工未按照规定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问题。执法人员责令该家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潮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1月,金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岐山街道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问题。执法人员责令该家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金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ND

▍撰稿:法制和宣传科

▍编辑:林夏淳、李婉瑜

▍编审:陈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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