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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为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广泛性,目前正通过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废止《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的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一键直达)。有关意见建议可直接通过政府网站提交,也可以书面反馈至汕头市司法局。(通讯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16号,邮编:515041。电话:88988671。电子邮箱:stsflfyk@163.com)
汕头市司法局
2023年3月2日
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的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维护法治统一,按照立法计划安排,市政府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等两部经济特区法规予以废止。《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于2001年颁布实施,至今已二十余年。两个条例自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市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活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维护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省法规政策的调整,尤其是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相继于2018年、2021年底出台,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迅速发展,上述两个条例已经不能满足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需要,且大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能够满足我市加快建设健康有序人力资源市场的需要,我市无需再重复立法。
来源:立法一科